内 容 |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燃料油、柴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进口申请 |
法律依据 |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8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依法批准设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三)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库容的成品油储罐; (四)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五)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近三年获成品油配额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数量,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近三年配额分配数量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拥有码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五)所在地海关提供的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 (六)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记录证明; (七)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八)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近三年获成品油配额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数量,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近三年分配数量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三年出口实绩; (四)用油设备的证明文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贸工局 |
决定机关 | |
程 序 | (一)根据商务部有关公告,企业提交申请; (二)我局审核汇总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下达年度允许量。 |
时 限 | 每年公布一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