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准许生产、经营、施工等单位或个人接通雨污水管道并向污水管道排放污水。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103项。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1999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十九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第六项。 无 |
申请材料 |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二)室外排水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排水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情况的说明(原件各1份); (三)排水设施验收报告(原件1份); (四)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须提供具有国家二级以上水质检测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出具的水质分析报告,以及水质检测装置资料及水质检测制度资料(原件各1份); (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宝安区、龙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一)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的排水许可; (二)宝安区、龙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本辖区内的排水许可。 |
决定机关 | (一)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的排水许可; (二)宝安区、龙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本辖区内的排水许可。 |
程 序 |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宝安区、龙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宝安区、龙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无有效期限;《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临时),有效期1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后方可按规定排水。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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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接管登记证明(新)
新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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