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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取得营业执照;
(二)三名以上专职房地产经纪人。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
(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
(五)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六)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章);
(七)三名以上专职房地产经纪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八)申请机构为上述房地产经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台帐(加盖社保局印章)。
申请表格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程  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申请人领取有关证书。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一年。 
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可以从事房地产代理、经纪业务。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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