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
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登记申请表》; (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执业登记牌复印件(验原件); (三)执业机构为经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台帐(加盖社保局印章)。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登记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申请人领取有关证书。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经纪人)》,有效期一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经纪人)》的经纪人员,才能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并有权使用“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从事相关房地产业务(签署《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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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