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房地产证》遗失补发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六)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
条 件 | (一)《房地产证》灭失补发登记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申请人的《房地产证》灭失补发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申请表(表⑤); 2、身份证明;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 4、查档文件(包括产权登记列表及办证档案复印件,并加盖档案馆的查档专用章); 5、遗失《房地产证》具结书。 权利人应当场填写具结书并签名按手印;权利人为非个人的,具结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受理。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核。 |
程 序 | 受理→初审→初步审定→公告→核准→缮证,收费发证→立卷归档。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不含公告期)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登记核准后颁发房地产证,在登记的房地产使用年期内有效。 |
法律效力 | 房地产登记一经核准即发生法律效力。 |
收 费 | 根据房地产灭失补发公告缴费单缴费。 税费征收主管部门对税费征收标准作出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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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它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