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房地产初始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
条 件 | (一)合法取得房地产; (二)已付清地价款; (三)经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实地测绘;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表①);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1、以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1)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2)付清地价款证明; (3)付清地价发票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已登记的,提交《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 3、属行政划拨用地的,提交用地批复、红线图,自行征地的还应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4、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建筑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原有发证职能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五)开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六)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和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八)工程结算书; (九)深圳经济特区建筑物命名批复书; (十)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包括:《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面积)及《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十一)宗地图; (十二)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 (十三)除上述文件外,其他情况还应提交: 1、商品房项目的,应提交预售许可证(正、副本); 2、合作建房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合作协议书、产权分成详细清单; 3、集资建房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包括集资的对象、范围等); 4、拆迁赔偿的,应提交拆迁赔偿清单及拆迁补偿协议; 5、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经处理并准留用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交罚款的发票; 6、农村统建楼,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统建的文件; 7、原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不提交第(四)(五)(六)(七)(八)项文件;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已交城建档案馆归档,而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盖有该馆“原件已归档”章的复印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业务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核。 |
程 序 |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初审→复审→公告→核准→计收税费→颁发《房地产证》→立卷归档。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含公告期)。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登记核准后颁发房地产证,在登记的房地产使用年期内有效。 |
法律效力 | 房地产登记一经核准即发生法律效力。 |
收 费 | ① 登记费:申请人为单位的,按每宗人民币80元收取,申请人为个人的,按每宗人民币50元收取; ② 契税:按地价的3%计收(已办土地初始登记并已计收的不再收取); ③ 房地产证贴花:按人民币5元/本收取; ④ 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新建成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3元/平方米收取;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减半计收;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⑤ 公告费:每宗人民币2500元(由刊登公告的报社收取,具体标准由报社制定) 税费征收主管部门对税费征收标准作出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 |
年审或年检 | 审查开发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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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