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研究】破产宣告后,对债务人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处理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10
------《关于就宣告破产后其他法院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裁判摘要】
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后,对债务人的财产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发生争议时,如双方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商解决。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