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研究】 挂靠经营关系中,挂靠方有独立财产权和诉权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
【公司法实务研究】 挂靠经营关系中,挂靠方有独立财产权和诉权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81 ------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原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挂靠经营纠纷一案
【裁判摘要】
一、 公司内部的机构如果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组织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招聘人员,并且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该公司内部的机构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的特征,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
二、 公司内部的机构如果是自主经营,自主招聘人员,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己缴纳相关税费,自身滚动发展而获得资产、设备,只是固定相公司支付管理费,而不需要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该该公司亦不承担该内部机构的任何风险及其他民事责任,那么公司内部机构与该公司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挂靠经营法律关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