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依法确定后,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
管辖权依法确定后,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66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某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武胜营业处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通过形式审查依法确定管辖权后,即便经实体审理后发现据以确定管辖的主要证据不足,基于管辖恒定、程序安定及诉讼经济等原则的考量,对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管辖权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民事判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的“管辖错误”。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