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3(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13)
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3(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13)
-----深圳市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舞阳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银行重庆分行、中国某某银行舞钢市支行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某某公司董事会提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之后,该公司股东大会在决议事项中重申了董事会所提出的承包经营方案,并确定由董事会组织股东单位公开投标具体实施承包经营,在某公司已经建立符合规范条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下,该公司股东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确认合同有效。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等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委派樊某作为某公司的总经理。樊某在某公司对外的经营活动中系某公司的代理人,其行为后果由某公司承担;同时,在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等的承包经营关系中,樊某在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中具有两种不同的身份,二者并不冲突,某某按逻辑学的矛盾律推论樊某的两重身份必有一重无效的理由,应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