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研究】未影响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的瑕疵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合同公司担保
公司法实务研究】未影响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的瑕疵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16 ------彭某某与梁某某、王某某、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已经实际履行,并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未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名,只是股东在办理股份转让和公司变更手续方面存在瑕疵,而这一瑕疵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 夫妻二人在设立公司时并未进行财产分割,应当认定是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彭某某和梁某某用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的公司股份是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作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王某某有理由相信梁某某能够代表妻子彭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彭某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与梁某某恶意串通构成侵权的事实。因此,上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恶意串通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78--3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