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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虽未进行评估,但已经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合同公司担保破产
发布日期:2012-07-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虽未进行评估,但已经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07 ------青海某型材厂与青海省某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某型材厂与某国资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虽然没有进行评估,但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并经某国资局上级主管部门某自治州财政局的批准。同时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公司股东、股权变更,补选公司董事会董事,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登记,变更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股权登记与股东名册之中。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二、              某型材厂进入某铝业后,单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某铝业资产的审计和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不能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协议解除情形存在,某型材厂的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2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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