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研究】股东经签订协议退出公司的,不以履行股东变更程序为要件 合同公司
【公司法实务研究】股东经签订协议退出公司的,不以履行股东变更程序为要件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04 ------中国(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某局侵犯股东权益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深圳某公司在1996年签订《关于更改大庆中物合资公司为独资公司的决定》中同意退出大庆某公司,并对大庆某局自行经营管理并承担债权债务予以确认。该协议签订后虽未履行股东变更程序,但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深圳某公司主张上述协议形式欠缺、内容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庆某公司与大庆某公司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企业,深圳某公司在庆某公司中是否有投资与本案无关。深圳某公司提出在大庆某公司的投资实际投在庆某公司中,应享有大庆某公司经营期间取得的50%收益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双方当事人解除联营协议后,大庆某公司由联营企业变更为大庆某局的独资公司,大庆某局有权对大庆某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和处分。深圳某公司主张大庆某局侵犯其在大庆某公司中的股东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05-3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