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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联营协议未全面履行致联营未成立的,各方无需承担协议约定的相关责
发布日期:2012-07-1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联营协议未全面履行致联营未成立的,各方无需承担协议约定的相关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73 ------成都市某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医院、重庆某技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             本联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各方依约成立联营体,合同约定相关责任的前提未成立。
二、             出资人出资资金的来源并不影响其作为公司设立人及股东的事实,当事人提出的因出资人没有出资所以不能根据其参与制定章程认定股东资格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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