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研究】如何认定公司人格混同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78(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78)
【公司法实务研究】如何认定公司人格混同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78(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78)
------福建省某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造纸公司与某纸业股份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问题。在1998年---2001年期间,两家公司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两家公司在公司的管理上一向共同发文,包括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等等。但在生产经营计划中和完成任务指标中分别列明各自的经营计划和完成指标的情况。本案的事实尚不能得出两公司人格混同的结论。
从2001年到本案成讼的2007年长达7年的时间,某造纸公司没有就欠债问题提出过异议,其对某造纸股份的催收欠款通知一一签收,并就欠款数额进行更正。在本案成讼后,某造纸公司以关联交易,双方买卖价格不合理为由来否认欠款的真实性,没有事实依据。某造纸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要求鉴定某造纸股份的历年财务账目,理由不成立。
对于某造纸公司提出某造纸股份在2002年前使用其黑液未支付价款的问题,因某造纸公司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反诉,在二审期间提出此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