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研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东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13
------兰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在被确认无效前,该决议的效力不因股东是否认可而受到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并不影响该决议的效力。
二、 公司因接受赠与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额资产,股东不能主张该资本公积金与自己持股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归属于自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将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份时,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可以按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新增股份,而非流通股股东不能以其持股比例向公司请求支付相应的新增股份。即使该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也只是产生流通股股东不能取得新增股份的法律效果,而非流通股东仍然不能取得该新增的股份。
三、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资本,不会导致公司资产减损。非流通股股东以资产减少为由主张自己应获得减损数中的相应份额,不应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47--3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