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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国债损害赔偿标准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14
发布日期:2012-07-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国债损害赔偿标准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14 ------某证券有限公司与贵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挪用国债用于回购交易且到期未能回购归还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国债损失因侵权行为而非正常交易中的及格波动所致,挪用人主张以国债损失时点的实际市场波动值作为赔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劵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规范的是“对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收购”问题,非个人以之作为挪用国债损失赔偿依据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57--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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