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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抢劫被关监所,律师辩护轻判四年
发布日期:2011-11-19    作者:张长海律师
——樊X抢劫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2008620,新城区检察院通知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樊X(未成年人)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樊X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樊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樊X,对该案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该案共有3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樊X是第一犯罪嫌疑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结伙抢劫犯罪的案件
随后,犯罪嫌疑人樊X又被以抢劫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樊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有关的案卷,并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樊X
该案的起诉书认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42222时许,被告人樊X、刘XX、曹XX(分案起诉)经预谋后到本市韩森寨XXX上寻找作案目标,适逢在此谈恋爱的刘X、申XX二人。三被告人遂上前,樊X用刀顶着刘X的肚子,让刘X将值钱的东西掏出来,刘X掏出70元人民币交给曹XX,后三被告人又强行抢走刘X、申XX手机各一部。
次日凌晨二时许,三被告人又到本市雁塔区XX村的一个三岔路口,适逢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文X途经此地,樊X持刀与曹XX将文X强行拉至一小巷内,刘XX在外望风,二人强行抢走文X人民币4元和振华5688型手机一部。后三被告人将抢劫来的手机中的两部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樊X、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枪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被告人樊X、刘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和会见被告人樊X时,被告人樊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樊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樊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范XX、樊X所犯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针对被告人樊X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樊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樊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三、本案被告人樊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樊X在参与本案抢劫犯罪时,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樊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樊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樊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8725,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樊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抢劫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住本案被告人樊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的条件。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樊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其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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