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敲诈落入法网,律师辩护轻判七年
——岳XX抢劫罪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7年7月6日,委托人岳XX来到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要求聘请律师为其弟岳XX所犯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岳XX所犯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进行刑事辩护。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岳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有关的案卷。该案共有18名被告人,是一起影响川陕两省的特大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罪犯罪团伙案件,共作案绑架案5起,抢劫案9起,敲诈勒索罪1起,被告人岳XX在起诉书中位列第17被告。
该案的起诉书认定:在2006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岳XX共计参与了该案的1次抢劫案件和1次敲诈勒索案件。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岳X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强调自己在本案的抢劫案件中作用很小;对于自己在本案1起敲诈勒索案件中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认罪伏法。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岳X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岳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岳XX等18人所犯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针对被告人岳XX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岳XX在抢劫案件中应属从犯。
二、本案被告岳XX在本案中显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岳XX在本案中坦白交代好,有明显的悔罪态度。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被告岳XX在本案中参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但由于被告岳XX在本案中参与抢劫时的犯罪行为明显较轻,应属从犯。由于被告岳XX在本案中尚属初犯、偶犯。由于被告岳XX能如实交代自己参与本案犯罪活动,由于被告岳XX及其家属愿意积极准备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愿意接受法庭的经济处罚。我们请求一审法庭能够考虑以上因素,酌情对被告岳XX判处较轻的刑事处罚。以利于对被告由于被告岳XX的教育、挽救、改造,使之顺利走上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新路。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8年1月22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岳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住本案被告人岳XX参与抢劫时的犯罪行为明显较轻,应属从犯;在本案中尚属初犯、偶犯;能如实交代自己参与本案犯罪活动;由于被告岳XX及其家属愿意积极准备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愿意接受法庭的经济处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出发,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岳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其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9月27日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岳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岳XX进行辩护。
首先,我代表本案被告岳XX及其家属向本案被害人胡XX、钟XX本人及其家属表示最诚挚的道歉,由于本案被告岳XX的犯罪行为,致使本案被害人胡XX、钟XX本人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给被害人胡XX、钟XX本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在此我们对被害人胡XX、钟XX本人及其家属表示诚恳的慰问。
其次、我们认为一审起诉书对本案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和认定罪名的认定是没有异议的。现就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岳XX在抢劫案件中应属从犯。
本案被告岳XX在本案参与的这起抢劫案件中的行为和情节明显较轻,被告岳XX在在本案中既不是发起人,也不是组织者;在具体实施抢劫行为时,被告岳XX既没有打人,也没有搜身抢劫财物;他只是受骗后才进入的抢劫现场,在现场发现抢劫行为发生时,他本人感到害怕,就借口外出放风,迅速离开了这起抢劫案件的现场。虽然他最后也分到了赃款,但其犯罪行为和情节明显较轻,应属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本案法庭,能够根据本案被告岳XX的以上参与这起抢劫案件中的行为和情节明显较轻的情况,对本案被告岳XX从轻、减轻刑事量刑处罚。
二、本案被告岳XX在本案中显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岳XX在参与本案犯罪以前,从未参与过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也没有任何的违犯行政法规的行为,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岳XX在本案中坦白交代好,有明显的悔罪态度。
本案被告人岳XX在本案侦察破案初期,就向公安侦察人员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事实,配合公安侦察机关落实了自己参与本案的全部案情。其本人在公安侦察人员审讯时,多次主动表态认罪服法,请求宽大处理。
在这次开庭前,其本人和家属通过辩护律师,已经向法庭主动提出申请,要求用自己的财产给本案受害人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愿意接受法庭的经济处罚。
从以上情况看,本案被告人岳XX在本案侦察起诉过程中,能如实交代自己参与本案犯罪活动,主动要求退还并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并愿意接受法庭的经济处罚。本案被告岳XX及其家属的以上行为充分显示了,本案被告岳XX是具有充分的积极认罪、悔罪态度。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被告岳XX在本案中参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但由于被告岳XX在本案中参与抢劫时的犯罪行为明显较轻,应属从犯。由于被告岳XX在本案中尚属初犯、偶犯。由于被告岳XX能如实交代自己参与本案犯罪活动,由于被告岳XX及其家属愿意积极准备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愿意接受法庭的经济处罚。我们请求一审法庭能够考虑以上因素,酌情对被告岳XX判处较轻的刑事处罚。以利于对被告由于被告岳XX的教育、挽救、改造,使之顺利走上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新路。
本案被告岳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