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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参与抢劫,律师辩护轻判两年
发布日期:2011-10-27    作者:张长海律师
——田XX抢劫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2008414,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通知我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田XX(未成年人)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田XX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田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田XX又被以抢劫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田XX的起诉书。该案共有5名被告人,被告人田XX是第5被告,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青少年人员结伙抢劫犯罪的案件
该案的起诉书认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1118时许,被告人杨X、胡XX、田XX伙同张X(另案处理)经预谋实施抢劫。由杨X、胡XX、田XX、张X挡乘摩的司机郭XX的摩托车,当行至雁塔区XX村后,四人对郭XX进行威胁,抢去其现金人民币200元,诺基亚1110型手机一部及红色跨骑式豪天125型摩托车一辆,核定以上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876元。后田XX将摩托车销赃,得赃款500元已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胡XX、郭X、杨X、范XX、田XX目无国法,结伙以暴力手段多次进行抢劫他人财物,且致二人受伤。其中……田XX参与抢劫一次,抢劫数额为人民币187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枪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田XX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田X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强调自己在本案的抢劫案件中作用很小,没有实施威胁和恐吓行为。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田X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田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杨X、胡XX、郭X、杨X、范XX、田XX所犯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针对被告人田XX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田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田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三、本案被告人田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田XX在参与本案抢劫犯罪时,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
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田X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田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田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81125,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田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抢劫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住本案被告人田X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又具有适用关于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特殊规定的条件。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田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其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张长海律师
20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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