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结伙抢劫手机,律师辩护轻判两年
——刘X抢劫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2008年11月27日,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通知我律师事务所,指定我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刘X(未成年人)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我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刘X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刘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有关的案卷。该案共有6名被告人,被告人刘X是第四被告,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结伙抢劫犯罪的案件
该案的起诉书认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刘X、李XX、谢XX、刘X(被法律援助人员)、刘XX、冯XX在本市XX门外环城公园内拦住在此游玩的史XX、巩XX、郝X三人,将三人殴打后抢走史XX中天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元)、巩XX CECT牌手机一部(2008年5月购买,价值人民币440元),破案后追回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史XX。2008年7月25日公安人员在刘XX的指认下抓获李XX、刘X。……。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李XX、谢XX、刘X、刘XX、冯XX无视国法,结伙抢劫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枪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谢XX、刘X、刘XX、冯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刘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强调自己在本案的抢劫案件中作用很小,没有实施威胁和恐吓行为。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刘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刘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刘X、李XX、谢XX、刘X、刘XX、冯XX所犯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针对被告人刘X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三、本案被告人刘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刘X在参与本案抢劫犯罪时,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
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五、请求法庭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能够对本案被告人刘X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又具有适用关于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特殊规定的条件。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刘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刘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能够对本案被告人刘X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9年3月11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刘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抢劫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住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又具有适用关于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特殊规定的条件。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刘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其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张长海律师
201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