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盗电线危及行车安全,律师辩护轻判五年半
——谢X破坏交通设施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7年1月4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牛XX委托,为其亲戚犯罪嫌疑人谢X的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牛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谢X的亲戚牛X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谢X是因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谢X所犯的罪名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委托人牛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谢X,同时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两犯,目前还在侦查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初步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谢X。
后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谢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谢X又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谢X的起诉书。
该案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3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秦X伙同被告人谢X窜至XX线下行1101KM+390M,将信号机移频引入线二根(长线)盗走,致使XX线下行XX—XX区间出现红光带,影响XX—XX区间下行接车。销赃后赃款已挥霍。
2、2006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秦X伙同被告人谢X再次窜至XX线下行1101KM+390M处,将信号机移频引入线四根砍断盗走(均为长线),致使XX线下行XX—XXX区间出现红光带,影响XX—XXX区间上下行接发列车,造成T7次在XX—XXX间下行线K1099KM+750M处停车,84130次在XXX站停车。销赃后赃款已挥霍。
3、2006年3月1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秦X伙同被告人谢X携带作案工具窜至XX线下行1093KM+500M信号机处,将移频引入线六根盗走(三长三短),因该设备同时安装有钢制移频引入线,故未出现红光带。销赃后赃款已挥霍。
4、2006年3月16日晚,被告人谢X携带作案工具,窜至XX线下行1105KM+500M信号机处,将信号机移频引入线四根(二长二短)盗走,致使XX线下行2、3接近区段出现红光带不消失,影响23时03分至23时40分这一时段下行线的各自列车正常接车。被告人谢X携脏离开现场时,被民警发现后脱逃。
5、2006年3月28日晚,被告人秦X伙同被告人谢X窜至XX线下行1140KM+300M信号机处,将移频引入线二根(一长一短)盗走,致XX—XXX间下行线信号机出现红光带,导致XX—XXX下行停止基本闭塞法,改按电话闭塞法行车,共影响四趟下行列车。销赃后赃款已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X、谢X多次共同割盗铁路部门正在使用的信号机移频引入线,危及行车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谢X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将被告人谢X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辩护的重点,同时,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为被告人谢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2007年6月25日,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谢X犯破坏交通设施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犯罪的犯意是第一被告提出来的。
二、本案第二被告人谢X在参与本案犯罪时起的是协助犯罪的作用,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三、本案第二被告人谢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四、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法庭辩论后法庭进行了合议,合议后主审法官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谢X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谢X破坏交通设施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谢X在本案中能够从轻减轻的情节。使本案被告谢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谢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1年10月5日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谢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犯罪的犯意是第一被告提出来的。
根据本案的卷宗上的询问笔录证明,本案的犯罪是第一被告提出来的。本案被告人谢X是在第一被告提出后,才同意的。
二、本案第二被告人谢X在参与本案犯罪时起的是协助犯罪的作用,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本案被告人谢X是本案的共犯,但其在参与本案犯罪时起的是协助犯罪的作用。其理由就是,被告人谢X只是协助本案第一被告实施了本案的犯罪。综合全案犯罪情节看,与本案第一被告人相比,本案被告人谢X在参与本案犯罪时,是帮助他人实施和完成犯罪行为的人,起的是协助、辅助犯罪的作用,虽有共同的犯意,但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三、本案第二被告人谢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谢X在被牵连进本案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四、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谢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犯罪的主要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的主要犯罪活动及全部过程。这充分证明被告人谢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的犯罪的犯意是第一被告提出来的;由于本案第二被告人谢X在参与本案犯罪时起的是协助犯罪的作用,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由于本案第二被告人谢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由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因此,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重新对第二被告人谢X在本案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进行正确认定;能够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情节明显较轻的情节;能够考虑到本案第二被告人谢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的情节;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情节。对第二被告人谢X进行适当的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第二被告人谢X在刚刚20多岁的时候,就在坏人的利诱下,踏上了犯罪的道路,今后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劳改刑期。无论是家长,还是其他亲属对此都是非常痛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第二被告人谢X在刚刚20多岁的现实,根据对青少年犯罪教育挽救的方针,对第二被告人谢X进行适当的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以利于对第二被告人谢X的教育挽救,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第二被告人谢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