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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札记4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07-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习札记4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严某某因抽逃注册资本在被裁定追加执行后又抢先履行后诉调解书之执行异议案
【裁判摘要】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法院追加裁定送达后,该裁定在异议期内虽然不发生立即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被追加股东具有法律拘束力,包括限定其偿还债务对象的效力。该裁定被上级法院撤销或执行完毕之前,被追加股东又对该裁定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以此为由提出对先行裁定的执行异议,因其自身行为违背在先裁定,因而不能成立。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总第13辑,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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