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札记2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6
徐某某诉南京某公司、某某公司兑付预售洗衣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营业财产的概括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得因此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根据营业财产的性质、种类的不同,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分别办理登记、交付、对债权人或债务人的通知、签订转让合同、变更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并清理相关的债务。不清理营业财产的债务,或者受让人继续使用原商号的,双方在转让协议中对债权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对营业财产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