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札记3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
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侵犯“灰太狼”卡通形象著作纠纷案【裁判摘要】复制品的发行者有正常的进货渠道,如果主观存在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依然不能成立。发行者在销售带有知名形象的商品时,对使用知名形象是否合法应当负有较高程度的审查义务。在商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由供应商负责质量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并不能证明发行者尽到了其合理审查义务,不能以简单的合同约定来规避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