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札记2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8
苏州某某房产有限公司诉凌某某董事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该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二是未经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只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即构成竞业禁止,而且不必考虑该竞业禁止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即可以行使归入权,主张其因竞业禁止行为所得收入贵公司所有。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