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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札记3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2
发布日期:2011-04-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习札记3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2

某某公司诉某某婚纱摄影公司侵犯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设立中公司是从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签订之日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设立公司而存在的组织。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且以该核准名称租赁办公地址的组织,属于设立中公司。设立中公司招聘广告行为是以公司设立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行为,属于公司设立的必要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权利人有权以成立后的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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