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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札记4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3(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07-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习札记4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3(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扬州某某豆制食品有限公司诉曲某某、程某某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行为构成单位犯罪,虽然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相关人员未获私利,且其个人亦因单位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但其仍应对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总第13辑,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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