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学习札记4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07-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习札记4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常州某某典当公司诉常州某某公司等典当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典当企业出借款项为依法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其性质属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因抵押登记机构未及时办理登记、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非因当事人过错原因导致典当企业未依法取得抵押权、质押权的除外。借款人仅向典当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应当认定无效、
独立性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实质在于否定担保权的从属性,顾独立担保是对传统担保制度的彻底颠覆。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易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等弊端,尤其是为避免动摇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之基础,目前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就交易中使用。本案所涉独立担保系对国内商事交易的担保,故应当认定为无效。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总第13辑,法律出版社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