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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札记4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07-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习札记4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张某某等诉某某国际旅行社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1、         旅游经营者负有保障游客旅行游览之合同法上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其不得用游客自付保费、代为投保的方式转嫁自身之法定义务,其以下位法规未有尽述而提出的不符合合同法及相关下位法规精神的抗辩亦属无效,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其法定义务的商业化解方式,不论其是否考虑及怎样安排,游客在旅游中因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害其均应依法赔偿。
2、         旅游辅助服务者就自身车辆短途运输为游客所投保险系为阶段性商业低值险附加,不能免除旅游经营者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总第13辑,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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