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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未成年犯非监禁刑适用实务研究--基于扬州市邗江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考察
发布日期:2011-07-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基于我国少年司法发展的新要求,对未成年犯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原则的直接体现。本文通过对近五年来邗江区内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提出外来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低下及实现障碍。并阐述了建立关爱教育基地解决涉罪外来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难的可行性和优势。
【关键词】外来未成年犯;非监禁刑;实务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非监禁刑(noncustodial penalty)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在监狱之外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然而,究竟什么是非监禁刑,在我国刑法学、犯罪学方面尚无一个公认的定义。随着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推进,有关非监禁刑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对非监禁刑的理解主要指向于非监禁刑刑种(包括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和非监禁刑制度(包括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赦免等)。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极少适用到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另一方面,虽然免予刑事处罚作为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理论上不能纳入非监禁刑范畴,但在未成年人犯罪判决中较为常见,故,为表述方便,本文所指的非监禁刑主要包括管制、单处罚金和缓刑,部分非监禁刑数据包含免予刑事处罚时会做出说明。

  一、扬州市邗江区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初步分析

  2006-2010年,法院判决在邗江区内未成年人犯罪167件,共223人。适用监禁刑89人,比例为39.91%,适用非监禁刑126人,比例为56.5%,免予刑事处罚8人,比例为3.59%。

  表一:2006-2010年邗江区未成年犯非监禁刑比例




(一)非监禁刑适用的主要特点

  1、非监禁刑适用比例情况良好。(见表一)非监禁刑作为挽救未成年罪犯的一种有效的刑事处遇,其适用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法院对少年司法理念的把握。近五年来,邗江区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率加上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每年均超过50%。较好的体现了对未成年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北京规则》“尽量少用监禁”的要求。

  2、非监禁刑种趋于单一。缓刑适用为主,单处罚金为补充,管制适用率为0。(见图一)126名非监禁刑未成年犯中,106人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单处罚金20人。管制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主刑刑种,不仅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刑罚体系的严厉性和封闭性,而且和社区矫正一样具有克服监禁刑弊端的刑事政策意义。非常符合未成年犯非监禁化的司法潮流。然而,五年内邗江区无一未成年人被判处管制。

图一:2006-2010年未成年人犯非监禁(含免处)刑罚适用比例情况



3、户籍差异是影响非监禁刑适用的重要因素。由于缺少规范的协作运行机制,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存在报告反馈率低和调查主体与矫正主体分离的两难状况。这间接导致对本地籍和外地籍未成年人量刑,特别是适用非监禁刑方面的不平衡。从表二来看,外地未成年犯的非监禁刑(含免处)适用比例与本地未成年犯相比似乎差距不算明显,但结合监禁刑来看,外地籍未成年犯的两类刑罚比例五五开,远高于本地未成年犯(监禁刑28.57%,非监禁刑(含免处)71.43%)。再结合表三、图二来看,非扬州籍未成年犯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仅占13.48%,刑罚总体呈现轻化趋势。但占62.92%的较轻罪行未能适用缓刑,可以说如前所说,户籍因素起了较大的非正面影响。

表二:2006-2010年邗江区非扬州籍未成年犯刑罚适用情况一览表


表三:2006-2010年邗江区被判处监禁刑的非扬州籍未成年犯刑期统计


 图二:2006-2010年邗江区被判处监禁刑的非扬州籍未成年犯刑期比例图

   (二)案件类型分布情况及特点

      表四: 2006-2010年邗江区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罪名情况
 
图三: 2006-2010年邗江区未成年人犯罪名比例图

图四:2006-2010年邗江区犯盗窃罪未成年人次及比例分布图


1、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以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主,其中犯盗窃和抢劫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0%。

  2、盗窃罪高居首位。历年来盗窃罪在邗江区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中占有绝对大的比重,连续五年超过60%,远远高出其他各类犯罪的总和。在2010年,甚至接近80%的受审判未成年人因盗窃行为获罪。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不容忽视。由于青少年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爱讲哥们义气的性格特点,经常参与斗殴、攻击、报复他人,引起刑事案件。因此,聚众斗殴案件始终占有一定比重。由于该类案件往往涉及人数众多,甚至持械斗殴,社会危害性较大。

  (三)未成年被告人实际羁押情况

  2006-2010年,邗江区未成年人犯罪羁押人数121人,实际羁押率为54.26%,其中,非扬州籍未成年被告人77人,占羁押人数的63.64%。在判处非监禁刑及免于刑事处罚的134人中,有34人被羁押过,羁押率为25.37%。换句话说,即在121名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未成年被告人中,有28.1%的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二、涉罪外地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的障碍

  1、异地矫正对接机制不成熟。表二显示,近五年内,邗江区未成年人犯罪中有过半数的系外地户籍。从审判实践中得知,其中多数系在扬务工人员,长期离籍生活。对外地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往往造成居住地公安机关无权考察,也难以考察,移送原籍考察的,又难有对接机制约束。执行难和监管难形成了外来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的障碍。

  2、少年案件成人化处理的司法惯性使然。“双向保护、少年优先”的基本价值理念在成人刑事犯罪的重刑思想、报应思想的影响下,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在侦查阶段,为保证侦查便利,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外来未成年人大量适用逮捕措施,检察机关审查时基本只注重事实要件,只要确定有罪则批捕,很少从社会危险性上考量。法院基于部门协作的考虑,往往通过判处刑期与关押时间基本一致来调节,导致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实体化倾向。

  3、监护条件不明,社会监管不利。虽然未成年人审前调查制度在江苏已经全面推行,审前调查报告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了影响,但是,由于调查主题、调查方式、调查周期和调查便利等多方因素的制约,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难以有效反映其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由于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性较强,难以保证外来未成年人能按要求接受社区矫正,一旦脱管、漏管,将极大影响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绩效。因此,对这部分人群判处较轻的监禁刑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较为稳妥的办法。

  三、建立关爱教育基地解决外来未成年犯非监禁刑适用难

  表五:2006-2010年邗江区未成年犯违法犯罪记录及文化程度统计


从近五年的统计数据看,邗江区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多数是受教育水平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和自我控制能力差导致的初犯、偶犯。外来未成年人因父母忙于生计,家庭监管不力,更加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一)外来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基地建立背景

  为彻底解决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矫正困境,大幅提升该类人群非监禁刑的适用,贯彻落实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邗江区政法机关从树立少年司法基本价值理念、搭建社会管理服务新平台、落实社会管理服务新举措的高度出发,着力探索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工作。通过学习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邗江政法机关决定对建立外来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基地展开调研,化解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实践困扰,为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司法权益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期望通过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管理,预防和减少他们的再犯罪。

  邗江法院少年庭成立后,由政法委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作为主要职能部门,在邗江区内寻找有社会责任感、经济效益较好、管理较规范的企业,建立关爱教育基地,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没有逮捕必要,又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部分不具备监护条件的本地籍未成年人进行管护帮教和关爱教育。经过充分调研考察,邗江区政法委代表政法机关与扬州烟花三月日化有限公司签署安置协议,将符合条件的涉罪外来未成年人送入基地进行管护教育。

  (二)关爱教育基地的法律地位

  关爱教育基地本质上是一种开放式的司法配套设施,但由于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进行管护,为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严肃性以及利于社会力量对涉罪少年进行社区矫正可行性评估,需要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活动自由进行一定的规范,对通过什么形式进行规范,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进行关爱教育,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而是一种群众性、社会性的帮助教育手段。经过司法机关的社会危害性评估和未成年人自愿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安置到基地,由适格的社会力量对其行为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基地所在企业作为涉罪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保证人,破解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取保候审不利于诉讼顺利进行的实践困境。

  (三)关爱教育基地的优势

  外来未成年人因其父母和本人离籍打工,对暂住城市缺乏认同感,在居无定所和父母忙于生计监护不力的客观条件下,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青少年犯罪态势初露端倪时,可能只是轻微的刑事犯罪,但其内部已经蕴含了向质的规定性方向转化的动能,如未能及时得到管护关爱,在一定程度上会诱发更大的犯罪。关爱教育基地的作用在于,将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置身于由从事少年审判的政法干警、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适格的社会关爱力量等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构成的特定环境中,使其获得正面良性的社会体验,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使其不良行为自觉得到有效的规制和治理。

  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受到社会角色、办案压力和制度设置的限制,缺乏对关爱对象的管护教育效果。基地的自主自律式的生活环境,丰富的社会资源优势更有利于对关爱对象进行有区别的个性化教育。一方面通过对其行为规范和专门矫治,使其跨越心理障碍,增强重新做人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立足所在企业的就业优势,提供关爱对象更多的工作和受教育机会,缓解其与社会的对立情绪,从而在其与社会之间缔造一种更为积极的关系。

  (四)关爱教育基地机制设置

  1、职责分工。邗江区政法委负责总体协调,区公检法司四个政法机关互相协调配合,共同指导、支持基地运行。由区司法局下设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审前调查、审后帮教的承接工作。基地所在企业扬州烟花三月日化公司为外来关爱教育对象提供教育、培训、社交和就业支持。

  2、诉讼配套措施。在侦查起诉阶段,经过司法人员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做出正确评估后,对适格的未成年人,由关爱基地所在企业履行监管帮教措施,并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尽量避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从而减少“二次污染”的可能。刑罚生效后,对关爱基地内被宣告缓刑的外来未成年犯,在其愿意继续留在基地接受帮教的前提下,由法院根据个体特点,向基地所在企业推荐就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其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建立矫正关系流转机制,由本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矫正。基地所在企业对帮教对象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工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的其他人员同工同酬。




【作者简介】
张进扬,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张荆,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建设及对我们的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1)。
[2]乐宇歆、林守霖、严春森,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实务问题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2)。
[3]季凤建、李伟哲,未成年犯缓刑适用偏差及其解决[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1)。
[4]王福弟、陆海萍、徐海东,探索构建涉罪未成年人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5)《刑罚轻缓化……》 P47。
[5]冯光耀、赵蓉,未成年人刑罚轻缓化情况的调查与建议[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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