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作为社会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关乎家庭幸福,关乎社会和谐,关乎国家命运,关乎民族未来的一个重要问题。一直以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都给予了重视,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紧张的局面依然存在。
近年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批未成年人犯罪,并以审判工作为依托,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开展、和谐社会的进一步构建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百色市右江区是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欠开发欠发展地区,又是滇黔桂三省区的结合点,滇黔两省出海的便捷通道。对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仅能够掌握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而且也能为西部贫穷落后地区建构更为合理的少年审判机制、促进少年审判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对此,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以2008年至2010年(截至10月)为时间跨度,通过统计分析、查阅案卷等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出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少年审判机制的措施建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人数
案件人数数量的多少,尽管受到公安机关破获力和检察机关是否起诉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一个地域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2008年百色市右江区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29起,41人;2009年其审理共17起,19人; 2010年(截至10月)其审理共9起,13人。总的来看,2008年至2010年10月(截至10月)间,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件数和人数均呈减少的趋势。
图一 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件数和人数数量图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类型
案件类型是犯罪预防的一个指向,其能够较为准确反映犯罪的“重灾区域”,从而为更好地预防犯罪提供信息参考。2008年,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类型主要以盗窃罪、抢劫罪为主。在41人中,参与盗窃罪和抢劫罪的人数分别是12人和11人,占到总数的29.3%和26.8%。除此之外,还有抢夺罪5人,故意伤害罪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人,诈骗罪1人,窝藏罪1人,寻衅滋事罪1人。2009年同2008年一样,仍以盗窃罪和抢劫罪为主。在19人中,盗窃罪和抢劫罪的人数分别是6人和6人,各占到总数的31.6%。此外,还有抢夺罪2人,故意伤害罪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人,强奸罪1人,寻衅滋事罪1人。2010年(截至10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则以抢劫为主。在13人中,抢劫罪9人,占到69.2%。此外还有盗窃1人,抢夺1人,故意伤害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人。从2008年至2010年(截至10月)的犯罪案件类型来看,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常态化的案件类型。
类型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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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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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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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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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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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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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
|
强奸罪
|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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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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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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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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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5
|
7
|
1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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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1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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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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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
|
2
|
2
|
1
|
0
|
0
|
1
|
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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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截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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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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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1
|
0
|
0
|
0
|
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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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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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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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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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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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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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1
|
2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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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2008-2010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统计 (单位:人)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年龄结构
对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进行分析是建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和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政策的一个重要工作。2008年至2010年10月(截至10月)间,右江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为17岁的有52人,占总数的71.2%;16岁的有18人,占总数的24.7%;15岁的有3人,占总数的4.1%。从这些数据看出,16-17岁是右江区未成年人的犯罪高峰年龄阶段。
图二 2008年-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构成图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性别结构
性别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路径之一。对性别因素进行分析,也能为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提供参考和依据。2008年至2010年(截至10月),在右江区涉案的73个未成年人中,只有1人是女性。男性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占据着巨大的比例。
图三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性别结构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团伙犯罪突出。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团伙犯罪突出,一方面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性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渴望在成年人社会之外寻求归属感和安全感这一普遍的社会心理需求。我们发现,右江区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作案人之间主要以同学、朋友、老乡关系为主。团伙的内部结构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组成的共同犯罪;二是未成年人和成人组成的共同犯罪。
2008年至2010年(截至10月),在所有的73名未成年犯中,有42人是团伙作案,占总数的57.5%。只有31人是单独作案,占总数的只有 42.5%。而在54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团伙案件有25件,占总件数的46.3%。从以上数据看出,未成年犯罪的团伙特征非常明显。虽然临时的纠合性犯罪,是当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主要形式,但当前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已经有所提高。在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有明确的支配者存在,就意味着团伙中客观存在组织与被组织和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然而这种关系又是团伙组织犯罪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最为关键的因素。因此,对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组织性应高度重视。
(二)涉案罪名较为集中,以暴力型为主。
2008年至2010年(截至10月),涉案的73位未成年人中,涉及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等暴力型罪名的有47人,占到总数的64.4%。其中,抢劫罪26人,占35.6%;抢夺罪8人,占11.0%;故意伤害罪10人,占13.7%;强奸罪1人,占1.4%;寻衅滋事罪2人,占2.7%。再来看一下侵财型犯罪的比例,盗窃罪19人,占总数的26.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人,占总数的6.8%;诈骗罪和窝藏罪各1人,各占总数的1.4%。传统上的观点认为,以盗窃为主的侵财犯罪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类型。但本次调查则颠覆了人们对未成年人基本犯罪类型的认识。未成年人的犯罪结构已经从过去主要集中于财产犯罪转为以暴力犯罪为主。在右江区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结构中,居前四位的犯罪依次是:抢劫犯罪占35.6%;盗窃犯罪占26.0%;故意伤害犯罪占13.7%;抢夺犯罪占11.0%。因此,暴力犯罪无疑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类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抢劫罪已经上升至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位置。2008年犯抢劫罪的人数占总人数的26.8%;2009年占31.6%;然而到了2010年(截至10月),则猛增至69.2%。
(三)犯罪区域集中。
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多发区域主要有:
一类是网吧。以中山二路、桂林街、广州街沿线的网吧为重点。以上区域是百色市右江区网吧分布最为集中的区域。加之其附近学校众多,中山二路沿线附近有百色学院、百色六中、百色一中等;桂林街、广州街沿线附近有右江民族医学院、百色高中、百色供销学校等,学生流数量大,消费集中。因此,在网吧区域,侵财案件的发生几率是很高的。这其中,又以盗窃案件、抢夺为主。再者,由于网吧内消费人员结构复杂,人员来往频繁,人员之间的言语、肢体冲突的几率也会增加。因此,网吧内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的可能性也会提高。总之,这个区域内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是盗窃和抢夺案件多;犯罪对象一般是网吧的顾客。例如,2009年4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叮当”窜到位于百色市中山二路某网吧内,由“叮当”望风,被告人李某趁被害人韦某不备之机,将一只白色小手机包抢走,包内有仿索爱牌白色滑盖手机一部。
另一类是学校。特别是初级中学和中职技校等学校。这类学校是未成年人最为集中的区域,未成年人间的来往最为密切。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也是很高的。从这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在中职学校内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处于相对高发的态势。这点应该让我们关注,应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对中职学校的管理。这个区域内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是故意伤害和抢劫多;犯罪人和犯罪对象一般是本校的未成年学生。例如,2008年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某技校学生李某同许某、王某、杨某、沈某和黄某合谋并准备好刀具后,到本校男生宿舍实施抢劫,共抢得一台联想牌E307型移动电话机、一台大显牌1406型移动电话机及现金人民币105元。再如另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百色市某职业学院学生凌某因不满黄某等带女生离校外出,便在本校旧大门附近呼其同乡五人对黄某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罗某等三人见状便加入到互殴中。期间,被告人罗某等三人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乱捅,致使陆某等三人受伤和周某受伤致死。
(四)犯罪高峰年龄趋于稳定,犯罪人受教育程度提高。
犯罪高峰年龄,是指在刑法意义上未成年人犯罪相对集中的年龄段。2008年,41位未成年人犯中, 15岁作案人数有3人,占当年未成年作案人数的7.3%;16岁作案人数有14人,占34.1%; 17岁作案人数有24人,占58.5%。2009年,19位未成年人犯中, 15岁作案人数有0人;16岁作案人数有3人,占15.8%; 17岁作案人数有16人,占84.2%。2010年(截至10月),13位未成年人犯中, 15岁作案人数有0人;16岁作案人数有1人,占7.7%; 17岁作案人数有12人,占92.3%。16-17岁这一年龄段是未成年人的犯罪高峰年龄。这一趋势的出现,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最主要的原因是初中阶段后就结束学业的未成年人大都在15、16岁左右,生理上正处于青春期,具有较强的叛逆与猎奇心理,不再满足甚至反感家长的保护,渴望走向社会接触新鲜事物,但他们缺乏基本的职业技能,又因为具有贪婪、懒惰等心理,难以在社会中谋得一份稳定的工作。这些正处于社会化关键时期却脱离了来自家庭、学校和工作场所正常管束的未成年人,混迹于纷繁的社会中,自然会成为犯罪的易感群体。
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具有中专学历的有13人,占总数的17.8%;初中学历的有52人,占总数的71.2%;具有小学学历的有8人,占总数的11.0% 。具有中专学历的比例方面,2008年是12.2%;2009年是13.3%;2010年(截至10月)是46.2%。具有中专学历的的未成年犯罪人比例呈上升状态,这意味着未成年犯罪人更多地具备了提升犯罪思维和犯罪技能的主观条件。毕竟,受教育程度是制约人类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最常规性因素。未成年犯罪人的这一特征,将更多地在其后的犯罪行为新特征中综合地反映出来。
三、少年审判职能的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应对
(一)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因此,少年审判机构要真正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少年审判机构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具体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与此同时,要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否符合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和悔罪,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家长的肯定和支持。此外,在裁判文书的撰写方面,要认真严格遵照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服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严格执行量刑规范化意见
以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为契机,促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规范化,严格执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少年审判机关要积极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在实体方面,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在程序方面,引入量刑建议;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通过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意见,达到统一量刑标准,规范量刑程序,保障量刑公正的目的。以此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率,提高当庭认罪率、调解撤诉率、退赃退赔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进而有力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减少未成年人再犯罪,促进和谐社会的进一步构建。
(三)以审判工作为依托,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少年审判机构应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汇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争取他们对少年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上下级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都给予高度重视的有力局面,有利于少年审判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加强同团委、关工委、妇联、工会、公安、检察、司法、管教、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彼此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沟通协调力,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 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增强同学校和社区、家长的沟通,积极开展审判前的社会调查工作,了解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前的社会经历和家庭情况,针对不同犯罪原因采取不同的审判工作方法。
在庭审工作中要积极运用心理干预机制,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逐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资料库,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状况,以便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庭审中,积极落实“寓教于审”的工作制度,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方法,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准确、合法、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核实证据,并且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此外,少年审判机构还要注意发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作用,争取他们配合做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工作。对判决后的少年罪犯,少年法庭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回访、考察和帮教工作。
(四)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
实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政、当家作主的一种体现,也是《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邀陪审员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陪审员熟悉和教育青少年的特长,强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陪审工作使特邀陪审员了解社会和本系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和规律,有利于进一步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具有熟悉和教育青少年特长背景的陪审员一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法院庭审和其本职工作往往发生冲突。在此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只能邀请其他不具有熟悉和教育青少年特长背景的陪审员参加陪审,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邀陪审员处于有名无实的状况。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适当的时机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陪审员制度就尤为必要。
(五)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预防未成年犯罪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因此,只依靠法院或其他部门的单独解决,是永远解决不了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的是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治理。司法部门应进一步切实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民政部门应强化加强基层组织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做好社区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工商部门应加强清理流通领域内的涉黄涉暴的非法出版物,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文明的文化市场;宣传部门要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力度,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工作当做基本工作来抓;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预防未成年人工作的经费支持,确保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家庭要积极主动教育自己的未成年孩子,为孩子的成长创造一个健康阳光的成长环境。总之,全社会的投入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好方法。
四、结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仍然是我们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强调少年审判机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性,不仅仅要在言辞之上,更是要在实际落实之中。一方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我们要始终坚持“寓教于审”、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尽可能多的在正常环境下改正和健康成长的机会。但与此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犯罪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另一方面,在理论研究方面,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多搞调查多搞研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方面要加大力度加大投入。
【作者简介】
覃善合,供职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许家华,供职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