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
发布日期:2010-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申请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三、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地籍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指界委托书;
3、机关、事业企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建设用地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1、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申请人持土地登记有关材料到土地管理科办理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
2、申请受理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持土地登记材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到窗口申请登记。经初审合格后,正式受理登记申请。
3、地区国土资源局审核、会审;
4、地区国土资源局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五、办理时限
1、对暂缓登记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
2、自正式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大型宗地登记时间协议确定。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土地登记收费藏土管字[1995]30号文执行,地籍测绘收费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94号文执行。
2、土地证书收费按计价格[2001]1734号执行,即简装证每证收10元,精装证每证收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