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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采矿权变更登记程序
发布日期:2010-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主办科室:矿管科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二、程序
  按规定提出申请,准备资料→县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属变更矿区范围或变更开采方式的,需经现场验收合格,作出是否换证的决定→获准换证的单位按规定在接通知后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规费,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提交的资料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4、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5、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初审意见。
  属扩大矿区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矿区范围,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属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属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提交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转让批准文件和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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