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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
发布日期:2010-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规定。
   3、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68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登记 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登记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5日内将作出土地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申请条件
  1、依法改变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依法改变使用者名称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4、依法改变使用者地址(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地址变更登记。
  5、土地证书遗失的办理。当事人应在宗地所在的市、州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3个月后持相关文件申请补办。
  6、宗地分割的,当事人持相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权属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1、划拨方式的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指界委托书;
  (3)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4)原土地证书;
  (5)主管机关批文;
  (6)土地收益缴付凭证;
  (7)转让协议。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2、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申报材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指界委托书;
  (3)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4)原土地证书;
  (5)主管机关批文;
  (6)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契税缴付凭证;
  (7)转让协议。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3、出让方式的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指界委托书;
  (3)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4)原土地证书;
  (5)转让协议;
  (6)因转让改变原登记用途的还应提交补签的出让合同附件;
  (7)契税缴付凭证或减免证明。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4、职工房改房土地登记申报材料;
  (1)房改单位填写房改房土地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2)房改房单位出具的办理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改房单位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改办关于房改房单位出售公房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5)房改房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购房职工个人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房改单位核实购房职工的人员名册(包括楼号、楼层号、套型、每幢建筑总面积及套建筑面积等),加盖单位公章。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二)土地用途变更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指界委托书;
  3、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4、原土地证书;
  5、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三)名称变更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证书;
  4、名称变更批文、更名后事业、企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四)地址变更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证书;
  4、地址变更证明文件。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五)土地证书遗失补办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刊登遗失启事的报纸;
  4、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理程序
  1、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申请人持土地登记有关材料到土地管理科办理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
  2、申请受理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持土地登记材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到窗口申请登记。经初审合格后,正式受理登记申请。
  3、地区国土资源局审核、会审;
  4、地区国土资源局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五、办理时限
  1、对暂缓登记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
  2、自正式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大型宗地登记时间协议确定。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土地登记收费藏土管字[1995]30号执行。地籍测绘收费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94号文件执行;
  2、土地证书收费计价格[2001]1734号执行,即简装证每证收10元,精装证每证收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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