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卫生行政执法讲义——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气功管理
发布日期:2010-04-10    作者:薛群英律师
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医疗气功管理
    中西医结合医和医疗气功,本不属于专门的医疗机构,但是,由于其行使着医疗机构的一些只能,因此,我们将其纳入医疗机构管理一章进行阐述。
一、中西医结合医
(一)中西医结合医的概念
所谓中西医结合医,是指根据我国医疗机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传统中医药医疗理论和西医医疗理论及现代医疗技术相结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中新的、与中西医并立的医疗技术方法。
中西医结合医,是在我国既有中医又有西医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中医药条例》规定: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的中医药事业。
(二)国家对中西医结合医的方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对中西医结合医的方针是:积极利用现代医疗科学技术,充分吸收中医、西医的医学特长和科学技术成果,发掘、整理、研究、阐释中医药学的传统医疗经验真知和理论精华,以提高临床疗效和学术水平为宗旨、以培养中西医结合医疗人才为目标,积极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的中医药事业。
(三)中西医结合医的管理
根据我国卫生部《关于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中西医结合医的规定,我国对中西医结合医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加强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建设。中西医结合医医疗机构、科室,要由系统掌握中医、西医两种医学知识与技能的中西医结合医学人才为主体,设置与设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坚持中医学习西医、西医学习中医、中西医相互学习。在医学教育方面,医学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中医学习西医、西医学习中医、中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培训目标,形成中医学习西医、西医学习中医、中西医相互学习的机制,全面推动我国医学教育事业和中西医结合医的发展。
3.在实践中大力开展中西医结合的临床实践工作。医疗机构要在研究和推广使用中草药,保护和开发利用祖国中医药医疗理论和资源;积极研究西医药的药理、药性,实现中医药与西医药的渗透,以研究出大量有利于人类健康的新型药品。同时,要加强中西医结合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医疗气功
(一)医疗气功的概念
气功,是指运用人的意识作用的原理,对自己身心进行自我调节的一种独特的、有效的健身、祛病方法;是我国民族文化和医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气功,是指利用对他人传授或者运用气功疗法直接治疗疾病的一种医疗行为。
(二)医疗气功机构和人员
根据我国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开展医疗气功医疗活动的,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向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登记执业的机构申办医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手续;否则不得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从事医疗气功服务活动的人员,必须是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者中医执业主力医师资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发给《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的,才可以从事医疗气功服务活动。
(三)医疗气功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气功由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中医药管理局是负责医疗气功的政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违反国家医疗气功的有关规定的,由中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