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医疗机构执业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管理
一、医疗机构执业的概念
医疗机构执业,是指已经设置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向登记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登记部门经审核合格发给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的范围内,实施诊疗活动的行为。
首先,这里讲的医疗机构的执业,是指已经设置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诊疗活动的行为。
其次,医疗机构实施诊疗活动,必须在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的范围内实施,不的超范围实施诊疗活动。
再次,这里讲的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在经登记核准的范围内,通过各种检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使用药物、器械、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患者病情、减轻病人痛苦、改善患者器官功能、延长患者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诊治、医疗、护理活动的总称。
二、医疗机构执业法律规定与规则
(一)对于执业资格的规定:我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执业”。也就是说,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行医(执业)的资格。
(二)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则
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执业,首先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登记核准的执业范围内活动;其次,还必须遵守医疗技术规范和基本操作规程。
这里讲的医疗技术规范,是指由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2.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机构不的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这里讲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所谓医德,是指医疗人员应当遵循的医疗、护理方面的职业道德规范的总和。
1.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6.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7.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
8.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
这里讲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1)有一定危险,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实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这里讲的病人家属,是指除家长之外的与病人同住的一家、共同生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所说的关系人,是指与患者非家属关系,但与患者有友谊、亲属、工作、上下级等关系的人,如是朋友、亲戚、同事、领导、组织关系等。
9.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0.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11.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并祥列清单、出具收据;
12.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13.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一) 卫生部《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则
1.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扁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3.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保存不得少于三十年。
4.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5.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保障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6.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禁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7.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部门教材,督促医务人员
恪守职业道德。
1.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9.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为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因诊断,医疗机构必须指排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而后才能作出死因诊断。
10.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11.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疾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12.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3.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医疗机构被吊销、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