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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二)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四章 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概述

  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须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1) 解决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

  (2) 解决人民法院内部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

  二、管辖的意义:

  1. 通过明确各自职责有利于三机关在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责任明确,其实迅速的处理刑事案件

  2. 有利于发挥三机关的积极主动性,增强责任感

  3. 方便有关群众单位控告检举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防止出现告状无门的现象,同时便于他们参与诉讼并受到法治教育。

  三、管辖的原则

  1.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审结案件,保证办案的质量

  2. 适应三机关职权分工,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3. 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

  4. 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

  四、管辖的分类

  (一) 立案管辖级别

  普通管辖    地区

  (二)审判管辖           指定

  专门管辖

  第二节 立案管辖

  一、概念和确定立案管辖应当考虑的因素

  1. 概念: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指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 因素:(1)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分工

  (3) 案件的复杂程度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18条第一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

  1. 实体法规定为犯罪的,但程序上不需侦查即可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

  2. 法律规定由其它国家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1) 检察院(刑事诉讼法18条2款)

  (2)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3)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

  (4) 监狱中罪犯在监狱中发生的案件由监狱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1. 贪污贿赂犯罪

  2.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 非法拘禁

  (2) 刑讯逼供

  (3) 报复陷害

  (4) 非法搜查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5. 须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其它重大案件

  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18条3款: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种类:

  1. 告诉才处理

  (1) 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 虐待罪

  (4) 侵占他人财物罪

  2.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 故意伤害罪

  (2) 重婚案

  (3) 遗弃案

  (4) 妨害通信自由案

  (5)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它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上述8类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认为对被告人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告状无门的情况而作出的)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审判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1.含义:

  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诉讼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

  2.分类:

  (1) 普通管辖:普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

  (2) 专门管辖

  二、级别管辖:

  1. 概念:各级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的职权的划分

  2. 确定级别管辖时,应考虑的因素:

  (1) 犯罪的性质和影响

  (2) 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的刑期的长短

  (3) 案件涉及面的大小

  (4) 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相结合

  3.内容:

  (1) 基层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19条,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其一审案件不宜过多,主要有:

  a.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性质)

  b.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处罚的轻重)

  c. 外国人犯罪行为

  (3) 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21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重大刑事案件(标准由高级法院把握)

  (4)最高法院的第一审案件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级别管辖的变通情况

  刑事诉讼法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这是在级别管辖明确无误下作的变通

  三、地区管辖

  1. 概念: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2. 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

  (1)犯罪地人民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原因:

  a. 犯罪地是进行犯罪活动的地方,便于依靠群众

  b. 便于人民法院就地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有关案情,及时审判

  c. 便于就地传唤和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节约办案成本

  d. 便于当地群众旁听庭审,平息民愤

  e. 便于通过审判当地案件,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扩大法制宣传的效率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a. 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被告人居住地群众更为容易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b. 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

  c. 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而且必须在被告人居住地监督考察的

  被告人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住处所在地,根据司法实践,也可以认为是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是学习工作所在地

  (2)以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预备与行为地不同;行为与结果地不同;一个案件涉及几个地区;等等。

  有利于案件及时准确解决,主要犯罪地应以情况确定

  四、指定管辖

  1. 概念: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2. 两种情况:

  (1)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

  a. 地区管辖不明时

  b. 级别管辖不明时

  (2)因其它原因须指定管辖的:

  a. 有管辖权的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移送案件发生争议的

  b. 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错误的管辖而需要移送管辖法院的

  c.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d.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它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正确及时处理案件的

  此处对于共同犯罪不再同一地区抓获的嫌疑人,原则上由主犯抓获地法院管辖,若主从不分,可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若仍有争议,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五、专门管辖

  1. 概念: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各类专门法院及各专门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地分工。

  2. 铁路运输法院有两级,局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若上诉则至高级人民法院,分局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

  铁路法院管辖:铁路系统公检负责侦破的案件,包括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案件,列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系统的干部职工犯罪的案件,铁路法院和地方法院发生争议的,原则上由上级地方法院审理。

  3. 军法院管辖违犯军人职责罪,现役军人犯罪,在军队编制内无军职人员犯罪普通公民违犯或危害国防军事安全罪,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时应实行分别管辖地原则,涉及国家秘密的,由军法院管辖

  普通法院           专门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铁路局      大军区军事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分局法院     集团军级军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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