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笔记(八)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二章 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重构
一、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
1、 审前程序的启动――立案
2、 侦查――侦查权的分配:公安、检察、监督机关的侦查权相互独立,无配合,孤军奋战
3、 审查起诉及其与侦查的关系:只有侦查终结的才可以审查起诉,它建立在侦查结果之上,但过程却无联系
4、 审前程序的终结:三阶段终结完成完全由各个机关自己决定,可能会导致各个机关推卸责任而别的机关却无权干涉
我国审前程序的特点:
1、 公安、检察机关主导审前程序,法院无权介入,难以实施同步的审查和控制
2、 公安、检察机关按法定的管辖分工,各自独立地实施侦查活动,对于追诉程序的启动、运行、终结基本上拥有独立的决定权
二、我国审前程序的缺陷
1、 立案阶段存在着一定的程序虚无化倾向:有案不立,立案机关没有约束
2、 侦查阶段出现的非法取证和滥用强制措施是侵犯人权的现象
3、 审查起诉程序缺少诉讼性:当事人无权制约检察机关起诉、不起诉的决定
4、 检察、公安机关各自独立的实施刑事追诉活动,造成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的分散和浪费,不利于刑事诉讼整体效益的提高
5、 审前程序的行政化和超越职权倾向,造成嫌疑人诉讼地位的弱化,其诉讼主体地位难以实现。
三、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重构
1、实现检察、侦查一体化改革:检察、侦查机关应实现职能上的一体化,而非组织上的一体化
(1) 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接受其领导和指挥
(2) 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运行终结由检察机关统一决定,公安机关无权就立案撤案等直接做出处分
(3) 较为重大的侦查活动须报请司法裁判机构审查和批准
(4) 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随时加以纠正,并可撤换侦查人员
(5) 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有权要求警察素食给予协助,如补充收集证据,出庭作证
2、提高嫌疑人的诉讼地位,扩大辩护律师参与范围,设立一个足以和追诉方相抗衡的辩护方,如赋予嫌疑人沉默权,律师在场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
3、设立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对整个追诉活动实施司法审查
第十三章 刑事审判概述
一、刑事审判的概念
1、 审判的概念: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并进行辩论,法官在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基于国家权力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2、 四要素:
a. 客观上存在着一个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或纠纷
b. 利益和主张不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把这一争执交给非冲突方的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来处理
c. 在两造具备,第三方居中调解的组合格局中,按照一定的程序解决该纠纷
d. 对冲突或行为的处理,第三方有最终的独立决定权
3、刑事审判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于向其提出请求的刑事案件做出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审理是裁判的前提,裁判是审理的结果
二、刑事审判模式
(一)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主要是围绕控辩双方举证和辩论进行,法官和陪审团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的诉讼模式。
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并为此展开诉讼攻击活动,辩方负担着反驳控方主张和证据的责任,担负着提出自己无罪及罪轻的辩护的责任,法官的责任在于消极的居中裁判,以独立的第三方来解决双方的冲突,与双方保持等距离,不偏向任何一方
特色:审判活动以控辩双方的积极活动为核心内容,证明对象的设立及立证活动由当事人完成,控辩双方就诉讼主题和证据展开辩论,法官的职能是补充性的――沉默的法官,争论的当事人
2、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法理解释,
(1)首先,是对诉讼科学性的追求
a. 当事人表现出有责性和积极性
b. 控辩双方就同一证据的论证和反驳,有利于对证据的深入考察,从而查明案件事实
c. 法官的中立性,是查明真相的必要条件
(1) 基于诉讼民主性保障的考虑:一方面控制控方的权力,强调法官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又强调辩护方的权利和能力,赋予其足够与控方抗衡的权利
(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指刑事审判以法官为中心,强调其主导地位,而不倡导当事人在在诉讼中的积极性。
1、法官是法官中的核心人物,对审判起主导作用,在庭审中,不仅以职权主持庭审,指挥诉讼,而且案件的审理的范围和方式即证据的提出即取舍有法官决定。
控方的作用弱化,在法官主导法庭调查的情况下,检察官的控诉职能难以发挥,只是在法官调查取证后,对证据进行补充调查,目的在于提醒法官注意其忽略的证据或事实。
被告人处于被统治的地位,辩护方的任何积极性都会与法官形成冲突,导致其辩论被抵制或剥夺。
特色:法官为中心,法官掌握诉讼的主动权,当事人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庭审活动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展开,法官依照职权主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积极调查取证,控辩双方活动受到限制,作用消极――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
2、法理解释:
a.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审判职能,强调法官的主动性和重要性,认为法官的主动调查是发现实体真实的最佳途径
(1) 能力比较,法官查明事实真相的能力更强,控辩双方急于求胜,导致在证据收集上的偏向性
(2) 正确裁判的客观需要,
(3) 控辩双方的利益冲突所决定的
a. 控制犯罪的客观需要
(三)我国的审判模式
1、79年刑事诉讼法: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1)表现:
a. 在检察机关将起诉书及案件材料移送到法院后,法官就开始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积极的庭前活动,
b. 法官在庭审时居于绝对主导地位,控辩双方作用弱化
(2)消极缺陷:
a. 出现先定后审的局面
b. 法官庭前形成预断,造成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局面
2、96年刑事诉讼法: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1)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由实体转为程序性审查
(2)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派人支持公诉,取消了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经人民法院同意,检察院可以不派人出庭的规定
(3) 在庭审调查阶段,按照举证责任原则,加强控方的举证责任
(4) 由原来控辩双方职能在法庭辩论阶段辩论,改为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可进行
三、审判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
1、 概念:指法庭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都应公开进行,公民可旁听,新闻机构可以采访报道
2、 内容:
a. 审理内容公开
b. 审理结论公开
c. 既向当事人公开,又向社会公开
3、理论基础:
a. 民主政治的当然要求,避免关门办案
b. 审判科学性的保障
c. 法治宣传和教育的极好形式
2、 体表现
(1)允许公民到法院旁听
a. 法院提前予以通告
b. 法院应为公民旁听创造条件
c. 根据要求安排旁听人数
(2)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3)判决书的公开:任何公民可以凭身份证到法院查阅,把判决书上网公开,律师法定代理人可到法院查询司法文书(民事)
5、对公开审判的限制
a. 涉及隐私的
b. 涉及国家机密的
c.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d. 涉及商业秘密的
评议过程不公开
(二)直接言辞证据
1、概念: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旁听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须以控辩双方口头辩论置证的方式来进行。
2、内容:
(1) 直接原则(在场原则):法官审理案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始终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人员不在场时,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理活动无效。
(2) 言辞原则: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的调查原则上采取言辞的方式进行
3、意义:
(1)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及时准确完成审判任务
a. 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后,即可听其言辞,观其颜色,有利于判断真伪,发现案件事实。
b. 可以及时发现疑点并加以澄清,迅速推进审判活动
(3) 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集中审理原则
1、 概念:指刑事案件原则上应持续无间断的进行,即审理程序应尽可能地一气呵成,即行判决
2、 含义:
(1) 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观点都应在实践中一并提出交流和辨明,审判结论也应在庭审中形成
(2) 审判不间断,对一个案件的审理而言,应一次连续审理完毕,即使对需两天以上审理的案件,也应每日连续审理,直至审理完毕,
(3) 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立案审理,每个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审理,且在该案审理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审理其他任何案件
(4) 法庭成员不可更换,法官、陪审员应始终在场参与审理,因故不能连续的,应由始终在场的法官、陪审员替补,若无足够的替补,则应重新审判
(5)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做出裁判
3、意义
(1) 避免诉讼拖延,提高效率
(2) 防止来自庭外的不正当干涉
(3) 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
(4) 能保证法官从开庭时连续审理,获得对案件清晰的认识
(5)
(四)参审与陪审规则
1、 概念:指从公民职能产生的陪审员参与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参审:由陪审员和专业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共同判断。狭义的陪审: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合议庭,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上,对有争议的问题做出裁定。
2、 参审和陪审的区别:在于陪审员和陪审团的作用不同
陪审: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决定罪的有无,但无权决定量刑
参审:陪审员于法官共同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与专业法官有同等的表决权。
3、理论依据
这是民主政治的要求,同时也可防止司法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