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笔记(七)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一章 公诉
第一节 公诉的一般理论
一、概念和意义
1、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法律活动
2、性质:代表国家刑事指控权的检察机关向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提出控告
3、从权力上看,除了自诉案件之外,向法院提出控告惩罚犯罪是国家赋予专门机关行使的职权。
4、从程序上看,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独立的诉讼阶段,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纽带,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5、历史发展:它是在刑事诉讼历史发展中产生的
(1)公诉取代自诉成为刑事诉讼的主要形式是有历史的必然性的
a. 它是国家义务的体现,公诉制度是国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b. 被害人行使全部或大部分控诉权,使国家刑罚权难以实现,公诉是实现刑罚权的保障
c. 公诉制度可以避免因被害人缺乏举证能力而由国家代行侦查权,实现控审分离,保持刑事诉讼的合理结构
(1) 我国公诉制度的特点:
a. 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b. 公诉与自诉互为救济
c. 公诉权由检察机关单独行使
d. 公诉机关兼有法律监督职能
6、公诉的意义:
a. 通过度犯罪的追诉,为审判和处罚犯罪创造条件,奠定基础,以实现国家对犯罪的追究
b. 体现控诉犯罪和审判的分工,调整了起诉和审判的关系
c. 确定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使嫌疑人成为被告人,这一过程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是被告人面临国家审判,并可能收到刑法的制裁,另一方面也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刑事诉讼被告人区别于罪犯,由纠问式诉讼中的诉讼客体成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二、刑事公诉权
随着两个基本变革而产生
a. 起诉和审判的分离
b. 公诉的发展及其于私诉的分离
1、定义和内容
(1) 定义:是代表国家提请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力,
(2) 内容:
a. 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公诉机关的法定职权
b. 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c. 是一项追诉犯罪权
2、公诉权权能
刑事公诉权是公诉权力要素的结合体,从横向看,分为积极的公诉权和消极的公诉权,前者为起诉权,后者为不起诉的权力。从纵向看,分为:a.公诉提起b.公诉支持c.公诉变更d.抗诉权
三、公诉的原则
(一)国家追诉主义
含义:刑事案件的起诉由国家垄断,个人含犯罪的受害人无向法院直接控诉犯罪的权力,检察机关为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代表国家为日本
(二)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
前者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排除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又叫起诉合法主义,是19世纪前各国通用的制度。
意义:
1、 与有罪必罚的报复性刑法观念相联系
2、 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究的问题上统一标准,防止检察机关徇私舞弊
3、 可以有效防止刑事司法收政治体制的影响
后者指案件经侦查终结,确认犯罪嫌疑人有提起公诉的充分证据,也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法律仍允许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适应刑事政策的要求,强调刑事诉讼的目的性和合理性,又叫起诉合理主义,代表国家为美国。
我国基本为起诉法定主义。
从法定主义向便宜主义过渡是趋势。
(三)起诉书一本主义和卷证移送主义
1、起诉书一本主义
(1)含义:指起诉时除了起诉书外不得附带提出任何可能是法官对案件产生预先判断的文书或证物,在起诉书中也不得引用有关文书的内容
起诉书的内容包括:被告人基本情况;公诉事实又叫诉因;罪名
检察官在这种情况下的地位:把侦审分离开来,侦查不对审判有直接影响,检察官也只是一方当事人,开庭前法官对检察官同样不了解,只有实现了该主义才能实现当事人主义
(2)意义:
a. 防止法官形成预先判断
b. 是法官在事先了解不到被告人有罪证据的情况下,是无罪推定原则落实在诉讼制度中,从而保障了法官公正审判
c. 有利于贯彻审判中心主义
2、卷证移送主义(大陆法系)
特点:起诉时不仅移送起诉书,同时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
3、复印件主义(我国)
介于1~2者之间
第二节 公诉程序
一、审查起诉
(一)概念
指公检机关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确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二)内容
1、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性质的认定是否正确
2、 有无遗漏罪行或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审查起诉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1、 应当讯问嫌疑犯,听取嫌疑犯、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
2、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理需要的证据
3、 关于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且以两次为限
4、 审查起诉后应做出提起诉讼或不起诉的决定
5、 审查起诉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应当从改变的检察院收到后起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完毕后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
二、提起公诉
(一)概念: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确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时将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请求对其进行实体审判的诉讼活动
(二)条件:
1、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 依法应当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
(三)提起公诉的程序
1、 做出起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嫌疑人行使起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文书,也是法院审判的依据,同时也限定了审判的内容
2、 将起诉书连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并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不起诉
(一) 概念: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审查后确定依法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可以免除刑罚而不将嫌疑人交付审判自行中止刑事诉讼的诉讼活动,具有终局意义。
(二) 效力:终结刑事诉讼,即在程序上犯罪嫌疑人可彻底无关
(三) 不起诉的种类:
1、 法定不起诉又叫绝对不起诉的: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的情形的,
2、 酌定不起诉的: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须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3、 存疑不起诉:案件经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不起诉的程序
1、 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也是终结文书的一种
2、 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送达:宣布是必经程序,即在公开场合向本人宣布,还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或所在单位
3、 对于被羁押者,立即释放
4、 解除扣押冻结
5、 对被不起诉人需给予行政处罚或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检查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将处理结果及时通告检察院
(五)不起诉的救济
1、 对公安机关来讲,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机关为原检察院)原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复议
2、 对于被害人而言,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应将结果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如不服,可在7日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提请公诉,检察院应当将结果通知被害人。如维持不起诉的,被害人可自诉。检察、公安机关应将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3、对不起诉人(对有疑不起诉的被告人为证明清白的)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原检察院应做出复查决定,并将结果通告被不起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