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笔记(六)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九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概述
一、概念
公安检察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犯,或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活动。
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独立于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和必经阶段,此阶段有特定的任务,此阶段的任务不是查获犯罪嫌疑人和查询证据,而是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开始刑事诉讼程序,应将非刑事案件排除在外。
立案的程序:(1)对立案资料的接受(2)审查(3)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终结文书:(1)立案决定书(2)不立案决定书
三、意义
(1) 保障人权
(2) 司法统计的依据
四、外国立法中关于立案的规定
在英美,无规定开始刑事诉讼要办理专门的程序,也就是说实行逮捕也就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开始刑事诉讼要办理一定的手续,但未作为独立的程序,如日本、意大利等国。在东欧、俄罗斯、蒙古等国,都有专章即提起刑事诉讼的理由、根据、对犯罪行为的申请、告发和自首,法律机关受审查告发人的申请,并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立案的条件
一、材料来源
1、 公安检察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获得的犯罪嫌疑人
2、 报案、举报或控告(刑事诉讼法84条)
(1)报案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被害人)发现犯罪事实后,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报告请求审查处理的行为,报案人一般为偶然发现犯罪行为或事实,并不知道实施人是谁。
举报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犯罪事实或嫌疑人的行为
控告是指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向公安司法机关指控犯罪人及其犯罪事实,请求追求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前者仅报告犯罪事实而不知晓犯罪人,他的主体为任何人,而控告人只能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它既控告了犯罪事实,又控告了犯罪人。
控告和举报的区别:二者都是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和线索,区别在于控告的主体和目的(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后者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目的。
报案和举报的区别:前者仅报告犯罪事实和行为,后者必须加上为何人所实施的该行为。
(2)区别以上三者的意义在于:
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诉讼权利不同及对报案、举报、控告的不同要求
a. 从诉讼权利上讲,公安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应通知控告人
b. 从要求上讲,应告知控告人举报人的诬告责任,但应区别错告和诬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自诉人的自诉
二、立案条件
有犯罪事实和必须追求刑事责任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和监督
一、立案的程序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对于口头提出的,接受人员应写成笔录
(2) 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向举报人、控告人说明诬告的法律责任,但只要不是提供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是错告,也要于诬告严格区别
(3) 公检法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不愿公开自己情况的,应保守秘密,当然是在立案阶段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按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有无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86条)
(1)决定立案及应办理的法律手续
公安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应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侦查部门执行,检察院承办人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或检委会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可以做出纠正案件通知书,撤销案件,下级检察院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由控告申诉庭的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批准,提交刑事审判庭审理。
(2)决定不予立案应办手续
为控告的,应把决定通知控告人,不服的提起复议,对复议应及时审核和答复,对确实不应立案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立案监督
第十章 侦查
第一节 侦查基本理论
一、侦查概述
1、 概念:之法定主体为了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及有关的强制措施
2、 侦查主体:它是法定的,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律授予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军队保安部门。大陆法系中,检察机构只是检察机关的辅助机构。
3、 目的:
a. 收集证据
b. 查获犯罪嫌疑人
c. 查明犯罪事实的有关情节的线索
4、内容:两大类
(1) 专门的调查工作:讯问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勘验现场,获取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2) 进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5、原则:
a.迅速及时
b.客观全面
c.深入细致
d.依靠群众
e.保守秘密
f.法制原则:侦查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
6、地位
由于诉讼价值观念及诉讼构造形式上的差别,侦查在不同法系地位不同,作用迥然不同。
大陆法系: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一并向法院移送案件和证据,刑事审判是以侦查案卷为基础的,因而侦查对起诉、审判有重大的实质性的影响,为单轨制侦查。
英美法系:以前不把侦查视为严格意义上的诉讼活动,只有起诉后才进入诉讼进程,现在虽然改变了,但却仍然受不到重视,只是提起公诉前的准备工作,英美法实行的是双轨制侦查,双方都收集证据,它们是审判制约侦查,正好同大陆法系相反。
我国:实行分工负责制的关系,侦查是相当大的作用,与审判密切相关,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给以后的程序以极大的影响,在实践中其结论为审判认定的几率很大。
二、侦查模式
(一)纠问制模式:本质在于发挥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而不强调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性。
1、特点:
a. 侦查机关拥有较大权力,有权采取各种强制侦查手段,从而获得直接控制和了解犯罪嫌疑人个人及犯罪情况。
b. 侦查权力行使时有较大的自由,一方面侦查控制范围有限,一般的刑事诉讼调查手段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使用,即使秘密侦查手段也不需要法官批准。只有强行侦查手段特别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才需要得到法官的批准。另外侦查手段在应用中条件并不严格,即有很大的自主权。
c. 严格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行使受到限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是常见的事情,一般否认嫌疑人享有沉默权;通过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包括压力在内来获取口供。
原因分析:
1、 是发现实体真实的客观需要
2、 控制犯罪的必然要求,从制止犯罪角度来看,很多犯罪是在纠问的过程中发现的。
3、 基于对国家权力的信任(封建制较长的国家较多见)
(二)弹劾式模式
1、本质和特点
本质:在侦查过程中,引起审判方式中的当事人主义,强调侦查的基本内容是侦查机关与作为刑事诉讼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斗争,主张法官以第三人身份介入侦查,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进程。
特点:
(1) 强调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地位的平等、对抗性,强化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表现:
a. 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
b. 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律师于嫌疑人自由交流,在侦查机关讯问嫌疑人时有权在场
c. 嫌疑人有权得到保释
(2)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开展,具体来说
a. 对强行侦查手段加以控制,一方面法官对强行侦查手段的采用有广泛的决定权,原则上逮捕、收查、扣押由侦查机关申请,由法官决定,虽不排除无证逮捕于羁押,但给予了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逮捕、收查、扣押适用条件十分严格,法官只有在确认该案有法定情节时,才可签发许可证。
b. 对秘密侦查手段的控制,如电子监视,须向法官附有理由的申请,由法官决定批准与否,实施完后,应行法官汇报侦查的内容
2、理论基础
a. 公民的法律观念:普通法系认为每个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得侵犯,而建立政府是保护公民权利的
b. 政府权力有限论:任何权力都易被滥用,为了防止之,应用权力制约权力,具体到侦查机关及法官时,一方面明确规定侦查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行使限度,减少其自由裁量权,弱化诉讼手段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对侦查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三)我国侦查模式的特点
是典型的纠问式模式和并不乏弹劾式的适用
1、纠问式因素:
a. 侦查手段广泛多样,含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b. 侦查手段很少受到限制,除逮捕外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
c. 侦查手段的适用条件宽松灵活,除逮捕外,其他的手段都很宽松
d. 嫌疑人无沉默权,应如实陈述,只有和本案无关的问题才可以拒绝回答
2、弹劾式因素:
a. 确立了侦查控制制度
b. 确立了律师介入侦查制度
第二节 侦查行为
一、讯问嫌疑人(91~95条)
(一) 程序
(二) 刑讯逼供:指在刑事诉讼中追讯者对被讯问这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精神折磨,逼其认罪的行为
1、根源:
(1)思想原因
a. 有罪推定
b. 长期以来左倾思想的影响
c. 实践中种种错误认识:刑讯逼供必要论;刑讯逼供利大于弊;口供必要论
(2)价值原因: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英美法系强调后者,大陆法系强调前者,我国更为极端
(3)制度原因:
a. 不承认无罪推定
b. 不承认嫌疑人的沉默权
c. 为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d. 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如侦押分离、人身检察制度、律师在场制度警察制度未建立
(4)实践原因:
a. 司法投入不足
b. 侦查技术相对落后
c. 实践中存在着无供不定案的做法
d. 对刑讯逼供处罚不力其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危害
(1) 对发现实体真实的消极影响
(2) 损害了刑事诉讼的价值:人道的程序,理性的程序
(3) 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效益
(4) 如果前三种理由是对个案而言的话,它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损害则是全局性的,表现在:
a. 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
b. 刑讯逼供侵犯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即便有罪,也应以法院判决予以处罚,判决前的刑讯逼供则是对其赤裸裸的侵害。
c. 刑讯逼供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
d. 刑讯逼供使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产生对抗心理。
e. 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对策
(1) 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
a.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
b.进一步消除这种思想对司法工作的影响
c.要消除司法实践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
(2) 确立自由与安全并重的刑事诉讼价值观(自由-公民 安全-社会)
(3) 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
a. 要确立并推行无罪推定原则
b.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
c. 确立贯彻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
d. 确立讯问嫌疑人时律师在场规则
e. 建立并完善侦审分离制度以及人身检察制度
f. 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g.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的人身保障和经济补偿)
(4) 提高公安司法部门工作的技术含量,加大司法投入,摆脱过分依赖口供的方式,
(5) 加大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力度,最重要的是检察机关的监督。
二、讯问证人
三、讯问被害人
第三节 侦查终结
一、概念:详见课本
二、条件
1、 移送审查起诉
2、 撤销案件
三、侦查羁押期限
一般为2个月,最长为7个月
侦查 起诉 审判
7个月 1.5个月 1.5个月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的自行侦查
第五节 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