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在某超市购物,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把一箱方便面的盒子打开,掏出部分方便面,再把一部索尼数码相机(价值3500元)藏匿在盒中。然后,将该箱“方便面”拿到收银台去付款,并按一箱方便面的价格支付了48元。
[分歧]
被告人王某某在超市购物时偷偷将数码相机藏匿在方便面盒中,并以方便面的价格结账的行为如何定性呢?对此,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致使超市收银员产生错误判断,从而“自觉自愿”地交出了财物给王某某,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采取了秘密窃取行为,又采取了欺骗行为,两种行为分别构成了盗窃罪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定罪的关键是看王某某到底是以什么手段获得财物,是偷还是骗呢?笔者认为,王某某是以骗的手段,最终取得数码相机,构成了诈骗罪。理由是:1、王某某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秘密将数码相机藏匿在方便面盒中,这是先行为。2、王某某把方便面盒子拿到收银台去付款时,主观上存在欺骗行为,没有如实告知收银员还有数码相机一物。3、超市作为一个销售商品的特殊场所,收银员在结帐时都会事先拆开盒子检查里面是否有“夹带”其他物品,并且每件商品上都有条码,没有付帐的商品经过收银台都会响。而事实上都没有出现这些情况。正因如此,才使收银员误以为全是方便面,做出了错误判断,从而在王某某没有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把中间夹带了数码相机的“方便面”“自愿”交付给了王某某。4、王某某得到了数码相机,价值3500元,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诈骗罪。袁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