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发布日期:2009-11-23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关键字】寻衅滋事 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海伟。

199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海伟受李新民指示伙同常新建、邹少辉、吕跃民、李振洪(四人已判刑)、陈书华(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棍、砍刀到登封市君召乡水磨湾村,将该村王红改、王大国殴打后逃跑。经登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红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王大国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999年9月份,被告人李海伟经李新民介绍加入以李新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砍刀帮”,参与“砍刀帮”内事务。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海伟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海伟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伟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尚未达到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参与程度相对较轻,应属其他参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海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争议焦点】

如何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认定?

【法理评析】

 组织、领导、发展、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进行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此进行了规定。然而,如何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

首先,如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界定?只有对此界定清楚,才能认定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寻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律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可见,只要满足此四项条件,一般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中被告人李海伟经李新民介绍加入以李新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砍刀帮”,所谓的“砍刀帮”就是很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仅仅认定被告人李海伟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不够,还需要认定其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可以看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比较特殊的罪名,行为人只需要满足组织、领导、参加中的一种行为方式,就构成此罪,那么很明显,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又因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案被告人李海伟还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应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又因为被告人李海伟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均为从犯,法院对其的量刑是适当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因为黑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我国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历来均严厉打击。在打击的同时,国家和社会应对年轻人进行正确的引导,以免其误入歧途。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进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