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意见:一、本案成立抢劫罪。林某等人对陈某实施威胁,对其进行殴打,迫使其当场写下欠条,并当场取得了陈某家人送来的10万元,这些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二、本案成立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但两者最关键的区别是是否当场取得他人财物。如果是当场取得了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则是抢劫;如果是逼迫他人日后交付财物的,则构成敲诈勒索。本案中,林某等人的行为应为敲诈勒索。三、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从一重罪处断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一、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林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胁陈某并强迫其当场写下欠条,与家人联系筹款,并在取得其家人送来的10万元后,将其释放,林某等人取得此10万元具有当场性,期间并未中断,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二、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林某等人将陈某的车扣押,要求其筹足10万元赎回,其本意即是以不还车相要挟,要求陈某在日后交付10万元。虽然林某等人是当场占有了陈某的车,可林某等人的目标是10万元,而非轿车。因此,关于此10万元,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三、林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林某等人以强制的方法剥夺陈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但非法拘禁行为是林某等人的犯罪手段,因此不单独定罪。
综上所述,林某等人是以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想象竞合从一重。
姚黎辉 张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