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邵欠和翟晓霞的行为性质,法院在定案时意见发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抢劫罪,理由是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以暴力、恐吓、胁迫的方法,实施了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法定要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知道被害人随身无钱,实施的不是当场劫取财物,而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获取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法律特征,应定敲诈勒索罪。法院最终以抢劫罪对邵欠和翟晓霞进行定罪和处罚。笔者认为该案应定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抢劫罪存在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统一性即当场性特征,目的行为是当场劫取财物,方法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手段。敲诈勒索罪不具有当场性特征,相对应的是时间的特定性,即目的行为是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间获取财物,方法行为中的威胁也是在将来不能获取财物时才可能实现的,这与抢劫罪中的威胁具有当场实现的可能性也相区别。本案被告人明知被害人随身没有其想要的财物,其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均不具备当场性特征,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中被害人随身没有被告人想要的财物是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的。而本案正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本案被告人的方法行为是非法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形成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罪的一般处理原则,应当以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由此看出敲诈勒索罪法定刑为重,应当按此定罪处罚。张国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