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本案定性应是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或是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
[案例索引]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06)西刑初字第249号判决书
[案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俊朗,又名覃俊杰、覃红坚。
被告人梁志。
被告人潘明,曾用名潘梁明。
被告人覃志雄。
被告人黄永忠,又名黄永中
被告人覃进胜。
2005年10月上旬,被告人覃俊朗在得知受害人章琦的一辆粤S-H1855号本田轿车可能是来路不明的车后,便与被告人潘明、黄永忠、覃志雄、梁志胜一起商谋冒充警察查扣该车并伺机敲诈该车主章琦。同月9日、10日,覃俊朗等五人多次到章琦的住处和南宁市友爱路永凯大酒店地下停车场蹲点守侯。同月11日15时许,覃俊朗与潘明、黄永忠、覃志雄、梁志胜驾驶车牌为桂O-2310的假警车到南宁市友爱路永凯大酒店地下停车场,见到章琦的车停在停车场内覃俊朗便以害怕车主认出为由离开。随后,潘明穿便装,黄永忠、覃志雄、梁志胜三人穿事先准备好的警服,黄永忠还把覃俊朗交给其的一把“五四”式的手枪别在腰间,在停车场守侯。见到章琦来取车,四人便上前,潘明假冒南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民警,黄永忠、覃志雄、梁志胜假冒桂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民警,以粤S-H1855号本田轿车涉及命案为由,要查扣该车并称要带章琦到桂林市公安局协助调查。因章琦临时找不到车钥匙,潘明、黄永忠、覃志雄、梁志胜四人将章琦带上假警车,车开到南宁市葛村路时,潘明故意向章琦透露可交纳保证金人可先不带回桂林的意思。章琦遂与自称是大队长的黄永忠商量,黄永忠又用电话与覃俊朗商量后,确定由章琦交纳8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途中章琦将找到的车钥匙交给几被告人。章琦在南宁永凯大酒店交纳了8万元的“保证金”后,黄永忠等人驾车离开。随后,覃俊朗、黄永忠、覃志雄、梁志胜又返回南宁市永凯大酒店地下停车场,将粤S-H1855号本田轿车开走。经鉴定,粤S-H1855号本田轿车为套牌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破案后追缴的赃款已全部退还受害人章琦。
被告人黄永忠、覃志雄与梁志胜驾驶粤S-H1855号本田车到广东东莞市厚街后,由黄永忠把作案用的“五四”式手枪一支、四发子弹以及警服、警帽等物品交给被告人覃进胜保管。覃进胜将上述物品放在家中几天后,又转移至葛安胜(另案处理)家中收藏。
另查明,本案的“五四”式手枪是被告人覃俊朗于2005年7月至8月期间某日,在南宁市宾阳县,通过绰号为“八哥”的男子以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的。
被告人黄永忠归案后,供述作案用的手枪移到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打工的覃进胜保管,公安机关据此将覃进胜抓获归案。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俊朗、潘明、黄永忠、覃志雄、梁志胜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4万元,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覃俊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覃进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覃俊朗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覃志雄、梁志胜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覃俊朗、潘明、黄永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覃志雄、梁志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永忠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收缴的赃款74200元全部退还失主,为此可对五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覃俊朗、潘明、黄永忠、覃志雄的家属积极帮助五被告人退赔失主损失各1450元,可酌情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覃俊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2、被告人梁志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3、被告人潘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4、被告人覃志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5、被告人黄永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6、被告人覃进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评析]
犯罪人覃俊朗在得知车主章琦的一辆粤S-H1855号本田轿车可能是来路不明的车后,便与被告人潘明、黄永忠、覃志雄、梁志胜商谋冒充警察查扣该车并伺机敲诈车主章琦。被害人章琦出于对几个犯罪人警察身份的信任,而将8万元现金交给了犯罪人,在犯罪人强行索要轿车钥匙的时候,被害人也是出于对犯罪人警察身份的信任而将轿车钥匙给了他们,犯罪人在骗得轿车钥匙的情况下,才得以轻易的将轿车开走的。所以五犯罪人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在于:诈骗罪骗取的对象仅限于财物,并且要求达到一定数额,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谋取的非法利益,不限于财物,还包括地位、待遇等,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了骗取财物,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罪。本案中五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活动,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的行为,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其五人冒充警察是为了骗取财物,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应使用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本案因按诈骗罪处罚较重,故本案的定性应为诈骗罪。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为本案应定抢劫罪,犯罪人黄永忠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定性应定敲诈勒索罪。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行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受害人章琦交出的8万元现金是被害人立即、当场交出来的,但本田轿车是事后受害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犯罪人开走的,不是立即、当场交出,故本案不能以抢劫罪来定罪量刑。
同样,何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有时也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但这种对人身权利的侵犯是使用威胁、要挟手段的结果。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受害人是当场交出8万元保证金,但犯罪人开走的本田轿车并非双方限期送交的财物,几犯罪人开走本田轿车时,受害人并不知情,过后到停车场想取车时才发现车不见。据此,本案不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作者:何丽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