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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红:清代「秋審文類」述論(中)
发布日期:2009-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清代秋審條款不僅官方刊刻通行,更以私家撰述、傳抄為主要傳播途徑,造成了秋審條款形式、體例上的多樣性,上述三種書籍堪為代表。其實像乾隆三十二年和四十九年那樣的秋審條款並不多,一則因為該條款數量有限,分類也過於簡單,不濟實用;一則因為嘉慶年間隨著秋審制度的成熟,出於秋審司法實踐的需要,秋審條款不僅數量增加,更為細化,編排體例也發生重大變化。各本之間雖小有同異,然「俱分職官、服圖、人命、奸搶竊、雜犯、矜緩比較五門」55,與乾隆三十二年頒行之本相比差異明顯。此種變化,從嘉慶朝陳溥所抄之本即可略見端倪。該書在抄錄乾隆三十二年「比對情實緩決各款」和「比對緩決可矜條款」及沈氏按語之後,又有「擬秋審實緩比較」169條。共分為四門,職官服圖門(21條),人命門(59條),奸盜搶竊門(58條),雜項(31條)。以門類言之,僅少「矜緩比較」一門而已。現存秋審條款大抵以「五門分類法」為主,偶有不同。筆者所見以「秋審條款」命名之書甚多,選擇幾種,摘要列表如下:
表一  七種「秋審條款」及內容簡表 
 
   輯撰者   門類及條款數 條款 總數
秋審實緩   道光間知足齋叢書本 五卷 職官服圖22,人命64,奸盜搶竊65,雜項43;矜緩11 205
爽鳩要錄 蔣超伯56 同治五年刊本 二卷 不分門類 198
秋審實緩比較條款 謝誠鈞 光緒四年江蘇書局刻本 不分卷 職官服圖門22,人命門64,奸搶竊門65,雜項門33;矜緩比較12;留養1 197
秋審比較條款   光緒五年潘氏刻本 五卷 職官1,服制22,人命66,奸盜搶竊68,雜項33;矜緩比較16 206
秋審比較條款57 許申望 光緒六年悔不讀書齋刻本 四卷, 首一卷 職官服制25,人命72,雜項35;矜緩比較19 151
秋審條款   光緒十五年《秋讞輯要》本 不分卷 職官1,服制22,人命66,奸盜搶竊67,雜項34;矜緩比較16;通行2 208
秋審比較條款58 沈家本 光緒三十二年刑部刻本 五卷 職官1,服制24,人命65,奸盜搶竊72,雜項38;矜緩比較18 218
 
   上表至少可以告訴我們以下幾點。(1)諸多秋審條款的編輯者不同,條款的數目多少不一。刊行年分不同,有的前後僅僅相差一年,條款數目少則相差十數條,多則相差幾十條。則此類書籍編纂者的個人因素在成書過程中造成的差異,亦值得我們重視。(2)秋審條款的版本雖眾多,但門類基本以五種為主。而從大處言之,萬變不離其宗,秋審條款的濫觴仍為乾隆三十二年所頒四十二條,又不外實緩比較、矜緩比較兩大類。而在這兩大類別中,「實緩比較條款」顯得尤為重要,用《清史稿》的話說,「究之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其所矜慎,尤在實緩」。59實際上,在幾乎所有版本的秋審條款中,皆以「實緩比較條款」為多,「矜緩比較條款」則比重不大。乾隆三十二年所頒秋審條款,二者數目之比大於3,而在沈家本所撰《秋審條款附案》中二者之比又大於10。因此,往往秋審條款的另一名稱就是「秋審實緩比較條款」。從名字上看,簡直沒有「矜緩比較」的地位了!    面對數量並不算少的秋審條款,我們不禁要問:這些書的成書原因何在?其性質又如何?前此曾引阮葵生、沈家本等人的說法,即因各司擬定實緩每不畫一,是以酌定秋審條款,此乃秋審條款得以產生的直接原因。竊以為,其根本原因乃在於清代死刑監候制度獨特的司法特徵,即斷罪與決獄屬於整個司法過程的兩個階段,其中存在法律適用的不同。沈家本將之總結為,「據律例以定罪名,即因罪名以定矜緩情實」。60也就是說,根據律例擬定死刑監候的罪名,而在此罪名基礎上再定「矜緩情實」。而定「矜緩情實」的方法,最初,「止酌按情節,分實緩矜疑四項,尚無條款可據」61後來因「各司定擬實緩每不畫一」,始行酌定秋審條款,並頒行各省。由此推斷,秋審條款即專門為秋審所定,為清代秋審的法律依據。然則,秋審條款的性質並非等同律例,內容也完全不同。對秋審條款的性質的定位,清末法律改革時沈家本在主持重新編輯秋審條款時做了較為權威的論述,即「原與刑律相輔而行」62,「不過備擬勘之程」63。儘管如此,由於清代秋審過程本身具有「超越成文法」的特徵,秋審條款在秋審過程中實際發揮的作用有時比律例條文還大,絕非「擬勘之程」而已。     2.秋審條款附成案    清代司法過程中十分重視「成案」的作用,所謂:「鞫獄之道,當以案情為主,斷不可移情就律,畸輕畸重,使之不得其平。……按律擬罪其事尤易,若使情法偕葉,則不徒恃有律例也,非留心成案不可。」64沈家本認為「刑名關係重要,其事之蕃變每千頭萬緒,其理之細密如繭絲牛毛,使身膺斯責而不尋繹前人之成說,參考舊日之案情,但憑一己之心思,一時之見解,心矜則愎,氣躁則浮,必至差以毫釐謬以千里」65,也有人認為「律例為有定之成案,而成案為無定之律例」66。此皆謂以往既成之刑案會對以後發生者產生借鑒作用,因此不可不「尋繹前人之成說,參考舊日之案情」。而道光年間的刑部尚書桑春榮更認為「今日所定之案,即異日遵行之例」67,此又為一種特殊的成案,即「通行章程」。作為律例之外的一種法律形式,其功用主要在於「補律例之所未盡」。    既定的成文法律與多變的案情之間的矛盾,似乎是任何一個注重成文法的國家、社會所必然面臨的問題。《大清律例》即在「情偽萬變」的形勢下,顯出了彈性不足的問題。而清代創造出「通行章程」,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律例的缺陷,化解了這個矛盾。這一事實,部分地反映了清人高超的法律智慧。從形式上看,此種「通行章程」與一般成案極為相似,而其法律性質有類今天的條例。理論上,「通行章程」或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通行時間一到,即失去法律效力,不得繼續援引和行用68;或可經過一段時間通行之後,成為創造一條新例的直接來源。在筆者所見眾多史料中,有一條材料即較為詳細地記錄了由「通行章程」到例文衍變過程。大致如下:    光緒五年秋審,刑部河南司覆審河南李金木聽從圖財謀殺年甫五歲小功服侄一案,原係照平人謀殺律問擬絞監候,刑部改擬情實。惟此案無先例,是以擬請「嗣後功服以下尊長,如係聽從外人圖財謀殺十歲以下卑幼,下手加功,即照此次欽奉諭旨,按平人謀殺加功律問擬絞候,入實。如係期親尊長圖財聽從外人謀殺十歲以下卑幼,亦照此問擬絞候。惟服制較近,應俟秋審時斟酌辦理。其不加功者,無論期功,俱杖一百、流三千里,並附聲明:「如蒙俞允,先由臣部通行內外問刑衙門,一體遵照辦理,俟下屆修例時,再行纂入例冊」。結果,奉旨「依議」。69此中刑部所擬請之法律內容,業經皇帝允准,通行內外,即成為一件「通行章程」。而通行一段時間之後,「俟下屆修例時,再行纂入例冊」。一旦纂入例冊,則「通行章程」就取得了「例」的性質,法律地位也就更加穩定,因而「通行章程」又有「例案」之稱。由成案而通行70,再由通行而上升為例文,上段文字堪為典型。總之,在清代刑案處理過程中,成案的作用十分顯著,「或援引確切,或比擬精當,或從重而不失於枉,或從輕而不流於縱。平時博覽討論,則其意旨融貫於胸中,然後遇事無不左宜右合,引申觸類,所謂運用之妙,存乎一心者也,非步亦步,趨亦趨之謂也」。71    總之,有清一代不僅在一般刑案的斷罪折獄過程中,經常有時也非常必要注意以往成案(即如上述之「通行章程」),對於死刑監候案件的處理,尤其在秋審這一重要環節,注重以往成案也是它的一個鮮明特徵。可以說,在每年秋審過程中,對成案的參考援引,上自皇帝,下至一般參與秋審的官員皆屢屢行之。試舉一例,據《雍正朝起居注冊》載,雍正三年(1725)九月秋審,「閱至絞犯蕭四兒因路過戴璉玉之門,見伊夫妻外出,祗有十一歲幼女雪妹在房,四兒頓起淫心,哄雪妹按地行姦一案,上曰:強姦幼女事,皇考時曾有緩決者否?朕不敢定主意,爾等察明舊案覆奏」72。對於蕭四兒誘姦戴雪妹一案,雍正皇帝有意緩決,但「不敢定主意」,命秋審官員「察明舊案覆奏」。言外之意,如康熙朝曾有此類成案,即可以緩決處之,否則情實。    秋審專門以死刑監候案件為覆核對象,與一般刑案的處理過程相比,成案顯得尤為需要。正所謂:「秋讞者,朝廷之巨典,天地之苦心也。……每一囚由部堂以逮司員,無慮經數十人之心思才力而始定,昭慎重也。以故大府臬司亦率延善法家者一人以襄其事。夫以一人有限之識見,核各案無窮之事情,非摶心營職而又博證夫成案,鮮有不失之者。」73究其根源,乃在於秋審的司法特性,即傾向於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成文法進行。以康熙皇帝為例,其於康熙二十四年(1685)十一月秋審時,向大學士等人面諭:「爾等可執所議票旨以進,朕當詳覽之。但援引成例乃部院官奉行之事,朕與爾等宜虛公裁斷,審度時宜,酌量情罪,豈可亦拘成例?」74阮葵生也謂:「秋讞世輕世重,非律例一成不易者可比。」75乾隆四十九年(1784)四川總督李世傑奏請頒行秋審改案的公文中亦曾談到,「秋審事件本無一定律例可以依據,惟就本案情罪參酌推敲」76。既然不拘律例,則只有「酌按情節「,定擬實緩矜留了。然則,「惟就本案情罪參酌推敲」,又很難取得一致。《清史稿》載,「乾隆以前,各司隨意定擬,每不畫一」,屬於較為混亂的情形。其實,不僅刑部各司定擬實緩每不畫一,外省更是如此。乾隆三十二年(1767)江蘇按察使吳壇所言「外省拘守律例,罔知變通,每年審錄經九卿改擬者多至數十案」,就很能說明問題。    刑部為天下刑名總匯,地位得天獨厚,乾隆三十二年之前已經有內部刊刻或抄存的秋審條款、《秋審條例》等存在,外省則不得知見。直到乾隆三十二年江蘇按察使吳壇奏請「於秋審事竣,將奉旨予勾、免勾及九卿改擬案件匯冊,分別輕重,並與各案後將刑部原定改擬說帖後尾敘入,通行各省遵辦」,雖為刑部駁回,《秋審條例》和「節年改定條款」則獲得契機,通行各省,外省秋審局面方有所改觀。然而,此次頒行之件並非吳壇原先奏請頒行之「秋審改案」,所頒非所請,並未根本解決問題。由此,我們足可以感到刑部對待、處理外省所請之圓滑世故。    乾隆四十九年(1784)四月,四川總督李世傑再次奏請頒行「秋審改案」,又遭到刑部的嚴駁。雙方觀點針鋒相對,論辯深入,對今人了解清代秋審乃至死刑監候制度很有幫助。全文抄錄如下: 
   由上文可以歸納出四川總督的兩條理由。(1)近年各省秋審經刑部改正者較多,則職事官員有失出、失入之處分。但地方各直省司法官員水準有限,雖謹慎行事,用心推求,終難免擬罪失當。(2)刑部駁改之案,俱經皇帝親加酌定,堪為司法模範。如果將之匯齊刊刻,頒行各省,則地方會更加明瞭駁改之由,而觸類旁通,避免再次錯擬。而刑部駁斥的之處又可分為以下幾點。(1)近年雖經刑部、九卿等改擬之死刑監候案件較多,然皆為「共見共知」,「並未于舊有章程之外令立從嚴辦法」。(2)死刑監候案情萬變,各省、各年、各案的情況皆有所不同。秋審據案情以定實緩,也就很難有一致的規則可循,更不可刻舟求劍,膠柱鼓瑟。(3)與每年秋審所要處理之全部死刑監候案件相比,駁改之案終究不是很多,樣本數量比較有限,很難「該括通曉」。即使參觀每年駁改之數十起死刑監候案件,秋審文牘所包含的資訊有限,不足以認識該案全貌,不僅挂一漏萬,也會造成援引失當。(4)乾隆三十二年已經將原有《秋審比較條款》頒發各省,可供遵循。而將「三十二年以後所奉諭旨及臣工條奏並臣部從前比較條款再行匯總刷訂,通行各省,庶要領可得,而于秋審應實應緩之處益得所遵循」。因此,「所有該督奏請將每年改案刊刻通行之處,應毋庸議」。    通過以上駁論,我們可以明顯感到刑部對秋審成案(包括改案)的保守態度。當然,這種保守部分出於「矜慎刑獄」的考慮。因為,秋審的關鍵在於「衡情」,要求酌按死刑監候案件情節,適當定擬,而非泥守成文法律。照此邏輯,案情萬變,不可能千篇一律,僅就每年少數秋審改案發現秋審之規律,收穫不僅不會很大,還可能造成援引失當的後果。所以,刑部的駁難並非沒有道理。    然而,在筆者看來,刑部的這種保守,也暗含一定的「自私自利」。這從乾隆三十二年之前早已產生秋審條款、而到是年方始頒行的事實即可看出來。不僅如此,比「秋審實緩比較條款」更為實用的「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也率先在刑部形成,成為一種比較稀缺、可供壟斷的法律資源。    「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又有「秋審實緩比較匯案」、「秋審實緩比較成案」、「秋審比照匯案」等一些別名。顧名思義,即在秋審條款後附以秋審成案。這是繼秋審實緩比較條款之後出現的一種新的秋審文類。與秋審條款的最大不同是,此種秋審文類幾乎從沒得到過清朝最高司法當局的認可和頒佈,而長期處於一種相對「秘密」的狀態。據沈家本講述,「秋審實緩比較匯案,咸豐以前僅有轉相鈔錄之本,未付手民。從事敘雪堂者,每得一本,皆奉為枕中鴻寶,頗稱難覯」。78同治以後,刊刻成書的此種秋審文類漸次增多。光緒二十九年(1903)沈家本作《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其中除談及阮葵生《秋讞志稿》、王有孚《秋審指掌》、謝誠鈞《秋審實緩比較條款》外,還語涉若干「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的本子。筆者根據該文,列舉如下: 
       沈家本,「二卷抄本」,記雍正、乾隆二朝及以前成案;        沈家本,「八卷抄本」,「嘉慶以後,訖乎道光中年」;    其中同治五年(1866)京師刻本應是目前所知此類最早的刻本,但未經見。筆者所見最早的刻本為同治十一年(1872)四川按察使英祥刻於蜀中的本子,名為《秋審實緩比較成案》,即「蜀臬本」。此本「同治壬申,長白英廉訪始刊蜀中,一時稱便」80,在當時影響甚大。對於沈氏在該序文中提到「秋審實緩比較成案」的十個版本,筆者曾親見其中一部分。除此以外,所見不下幾十種。現選取二十種,列表如下: 表二  二十種「秋審條款附成案」及內容簡表  
      輯撰者        
秋審匯奏(附存稿)   清抄本 2 2冊,1
秋審實緩比較條款 謝誠鈞 光緒四年江蘇書局刻本 不分卷 2冊,1
秋讞志 許申望 光緒六年悔不讀書齋刻本 4卷,首一卷 5冊,1
秋審條款附案 沈家本 光緒三十二年刻本 5 4冊,1
秋審分類批辭(同治七、八年) 薛允升 清稿本 不分卷 1冊,1
近年秋審比較匯案(道光至咸豐)   清抄本 16 16冊,2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   81 清抄本 12 12冊,2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   清抄本 12 12冊,2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   同治十二年四川臬署刻本 24 24冊,4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   光緒三年京都琉璃廠刻本 24 12冊,2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   光緒二年京都刻本 24 24冊,3
西曹秋審匯案   清抄本 8 8冊,1
秋審比照匯案   光緒三十四年鉛印本 2 1冊,1
秋審實緩比較匯案   清抄本 12 12冊,2
秋審實緩比較匯案   清抄本 4 4冊,1
秋審比較匯案續編 沈家本 光緒十年刻本 8 8冊,2
秋審比較匯案(附續編)   光緒三十三年鉛印本 16卷,續編8 21冊,6函,缺第1
秋審實緩比較匯案 桑春榮 光緒九年擷華書局刊本 2 2冊,1
秋讞比   82 清抄本 8 8冊,1
舊抄內定律例稿本 沈家本83 清抄本 6 6冊,一函
 
   以上二十種「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形式基本相同。以署名「歸安沈家本著」的《舊抄內定律例稿本》為例,其基本形式如下:      卷一      致斃老人    一、致斃老人幼孩之案,有欺淩情狀者,俱應入情實。如事本理直,傷由抵禦,及手足、他物傷輕,並金刃一、二傷輕者,亦可入緩。A      ……(其餘67起省略) 
   其中A部分即為秋審條款,B部分即為秋審成案的摘要,合之則為「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實際上,上表所列諸書在編排上,亦間有條款而無成案或有成案而無條款的情形。各本之間,由於輯撰者不同,不僅卷帙、年代,以及所收條款、成案的內容、數量存在諸多不同,形式上也有若干差異。以上二十種「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形式上主要有兩大類,其一即以上述形式為典型,占絕大多數;其二以謝誠鈞《秋審實緩比較條款》、沈家本《秋審條款附案》、許申望《秋讞志》為代表。    前曾述及謝誠鈞所撰《秋審實緩比較條款》一書,其在體例、內容上與阮葵生《秋讞志稿》、王有孚《秋審指掌》有所不同:先以條款出之,隨後附以歷年秋審成案,並以己意加以注解。然而,形式上大同小異,「俱附成案於後,以備互相印證」。84    謝氏在該書序言中自述其成書經過: 
   由此可見,謝氏編撰該書的資料皆來自刑部,一為《秋讞條款》,一為《秋錄比案》。其在訂正秋審條款之後,又「參以鄙見,附以成案」,實則將二書合而為一。《秋讞條款》應該就是《秋審實緩比較條款》,而《秋錄比案》應與沈家本在《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中所謂「先大夫手抄《秋審比案》」86基本相同。此種體例前所未有,與此類其他書籍相較,所增加者乃在將個人見解摻入,敘論更為充分;所變化者乃在形式更為靈活,不似上述《舊抄內定律例稿本》之簡單明晰。正因為此,前者之寫作當更需要深厚的律學素養,也更適於研讀;而後者體例明快簡捷,更便於司法實踐中借鑒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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