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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红:《旧抄内定律例稿本》作者置疑(下)
发布日期:2009-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附表 《旧抄内定律例稿本》与《秋审实缓比较成案》目录及成案数量比较表
 
旧抄内定律例稿本 秋审实缓比较成案    
卷次   成案   成案  
卷一 致毙老人 68 卷十五 致毙老人 155 87/咸丰二年至同治九年
致毙幼孩 56 卷十五 致毙幼孩 119 64/咸丰四年至同治九年
幼孩致毙幼孩 5 卷十五 幼孩致毙幼孩 6 1/咸丰五年
老人毙命 1 卷十五 老人毙命 2 1/同治三年
致毙妇女 115 卷十六 致毙妇女 248 133/咸丰二年至道光二十八年34
殴死兄妻 23 卷十六 殴死兄妻 54 31/咸丰五年至同治九年
殴死弟妻 7 卷十六 殴死弟妻 19 12/咸丰四年至同治七年
卷二 殴死双瞽、笃疾及病人 8 卷十六 殴死双瞽、鱼疾及病人 15 7/咸丰八年至同治九年
僧人毙命 20 卷十七 僧人毙命 37 17/咸丰四年至咸丰十年
奸匪毙命 82 卷十八 奸匪毙命 117 35/道光二十九年6起,咸丰四年至同治九年29
窃匪毙命 30 卷十八 窃匪毙命 56 26/咸丰四年至同治九年
奸匪杀死悔过拒绝之妇及并非悔过拒绝 72 卷十八 奸匪杀死悔过拒绝之妇及并非悔过拒绝 81 9/咸丰七年至同治九年35
回民毙命 19 卷十七 回民毙命 49 30/咸丰四年至同治七年
颖属等处兄徒毙命 32 卷十七 颖属等处兄徒毙命 35 3/同治七年至同治八年
卷三 兵丁差役及粮船水手毙命 21 卷十四 兵丁差役及粮船水手毙命 40 19/咸丰三年至同治九年
殴死官司差人照凡斗定拟及平人附 46 卷十四 殴死官司差人照凡斗定拟及平人附 47 1/咸丰二年
死非应捕 48 卷十四 死非应捕 58 10/道光十七年至咸丰六年
乞丐毙命(丐匪毙命) 21 卷十七 丐匪毙命 45 24/咸丰四年至同治九年
赌匪毙命 35 卷十七 赌匪毙命 68 33/咸丰四年至同治九年
屏去人服食 4 卷十三 屏去人服食 4 0/道光十七年至道光二十九年4起全同
他物置人耳鼻孔窍 5 卷十三 他物置人耳鼻孔窍 9 4/咸丰十年至同治九年
部民刃伤本管官,其非本管官 10 卷十四 部民刃伤本管官,其非本管官致毙命 10 0/道光二十五年至道光二十七年10起全同
父母嘱令殴打致毙后,父母畏罪痛悔自尽 3 卷二十四 父母嘱令殴打致毙后,父母畏罪痛悔自尽 3 0/道光二十五年至咸丰二年3起全同,
伊子犯奸并未纵容致毙人命 1 卷二十四 伊子犯奸并未纵容致毙人命 1 0/道光二十九年1起全同
乳母闷死幼孩 1 —— —— —— ——36
卷四 轮奸为从及强奸已成致令羞愤自尽 7 卷十九 轮奸为从及强奸已成,致令羞愤自尽 14 7/咸丰十一年至同治九年
因盗而强奸未成 1 卷十九 因盗而强奸妇女 1 0/道光二十六年1起全同
因奸盗威逼致死 1 卷十九 因奸盗威逼人致死 1 0/道光二十五年1起全同
语言调戏(言语调戏) 4 卷十九 语言调戏致妇女及子弟自尽 15 11/同治五年至同治九年
捏造奸款诬蔑(捏造奸款诬蔑致良妇自尽) 1 卷十九 捏造奸款诬蔑致良妇自尽 1 0/道光二十一年1起全同
强奸未成拒伤本妇及已成附 1 卷十九 强奸未成拒伤本妇 1 0/道光二十九年1起全同
因奸拒捕杀人 1 卷十九 因奸拒捕杀人 1 0/道光二十九年1起全同
男子被调自尽(男子被调奸自尽) 2 卷十九 男子被调奸自尽 2 0/道光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2起全同
奸匪拒捕,刃伤、折伤 4 卷十九 奸夫拒捕,刃伤、折伤 6 2/咸丰八年
奸夫拟抵 2 卷十九 奸夫拟抵 2 0/道光二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八年2起全同
诱拐子女 19 卷十九 诱拐子女 27 8/咸丰八年至同治八年37
抢夺良家妇女奸占为妻妾 4 卷十九 抢夺良家妇女奸占为妻妾 9 5/咸丰三年至同治五年
伙众抢夺妇女及抢夺兴贩妇女为首 19 卷十九 伙众抢夺妇女及抢夺兴贩妇女为首 29 10/咸丰四年至同治九年
听从抢夺妇女为从,致被抢之人自尽 9 卷十九 听从抢夺妇女为从致被抢之人自尽 9 0/道光五年至道光二十九年9起全同
抢夺妇女已成,为首,并未伙众 1 卷十九 抢夺妇女已成,为首,并未伙众 1 0/道光二十一年1起全同
聚众抢夺妇女未成,为首 4 卷十九 聚众抢夺妇女未成,为首 4 0/道光二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六年4起全同
川匪拦抢杀人、伤人 4 卷十九 川匪拦抢杀人、伤人 9 5/道光二十九年至同治元年
抢夺逾贯 16 卷十九 抢夺逾贯 23 7/同治二年至同治八年
抢夺拒捕刃伤及折伤 33 卷十九 抢夺拒捕刃伤及折伤 41 8/咸丰三年至同治八年
卷五 蒙古抢夺杀人、伤人、未伤人 4 卷二十一 蒙古抢夺杀人、伤人、未伤人 4 0/道光二十四年至道光二十九年4起全同
蒙古强劫什物未伤人 3 卷二十一 蒙古强劫什物未伤人 3 0/道光二十六年至咸丰二年3起全同
蒙古窃盗拒伤事主 3 卷二十一 蒙古窃盗拒伤事主 3 0/道光二十四年至咸丰二年3起全同
行窃库银饷鞘及纠窃衙署逾贯 738 卷二十一 行窃库银饷鞘及纠窃衙署逾贯 9 2/同治元年至同治四年
窃赃满贯 6 卷二十一 窃赃满贯 11 5/咸丰七年至同治七年
跟踪行窃逾贯 4 卷二十一 跟踪行窃逾贯 4 0/道光二十二年至道光二十九年4起全同
伙众丢包行窃逾贯 2 卷二十一 伙众丢包行窃逾贯 2 0/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一年2起全同
行窃二三次逾贯同时并发 10 卷二十一 行窃二三次逾贯同时并发 13 3/同治八年至同治九年
窃赃逾贯伙贼临时行强 8 卷二十一 窃赃逾贯伙贼临时行强 13 5/咸丰七年至同治九年
窝窃满贯 1 卷二十一 窝窃计赃逾贯 2 1/同治三年
窃匪免死复犯行窃及拒捕 2 卷二十一 窃匪免死复犯行窃及拒捕 2 0/道光二十一年至道光二十五年2起全同
先犯行窃发遣,复犯行窃及拒伤事主 3 卷二十一 先犯行窃发遣,复犯行窃及拒伤事主 3 0/嘉庆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四年3起全同
回民行窃逾贯 8 卷二十一 回民行窃逾贯 8 0/道光二十二至道光二十九年8起全同
船户、车夫、店家、挑夫行窃逾贯 9 卷二十一 船户、车夫、店家、挑夫行窃逾贯 12 3/咸丰八年至同治五年
船户、车夫、店家盗卖客货逾贯 3 卷二十一 船户、车夫、店家盗卖客货逾贯 4 1/咸丰八年
行窃官员公寓逾贯 4 卷二十一 行窃官员公寓逾贯 4 0/嘉庆十五年至道光二十二年4起全同
抢夺蒙古四项牲畜(抢窃蒙古四项牲畜) 9 卷二十一 蒙古抢窃四项牲畜十匹及二十、三十匹 17 8/同治七年至同治九年
奴婢、雇工行窃主财逾贯 6 卷二十一 奴婢、雇工行窃主财逾贯 6 0/道光二十一年至道光二十七年6起全同
窃赃满贯及另犯拒捕 9 卷二十 窃赃满贯及另犯拒捕 9 0/道光二十二年至道光二十九年9起全同
窃盗临时盗所拒伤事主 7 卷二十 窃盗临时盗所拒伤事主 7 0/道光十九年至道光二十九年7起全同
窃盗拒杀事主 1 —— —— —— ——39
卷六 亲属相盗,拒毙捕人 7 卷二十 亲属相盗,拒毙捕人 7 0/道光二十一年至咸丰二年7起全同
杀死抢窃族人 12 卷二十 杀死抢窃族人 12 0/道光二十一年至咸丰二年12起全同
杀死讹诈族人(殴死讹诈族人) 1 卷二十 殴死讹诈族人 1 0/道光二十三年1起全同
窃盗已离盗所 3 —— —— —— ——40
行窃遗落火煤,烧毙事主 2 卷二十三 行窃遗落火煤,烧毙事主 2 0/道光二十一年至道光二十五年2起全同
窃盗拒伤事主二人以上 18 卷二十 行窃拒伤事主二人 18 0/道光六年至道光二十九年18起全同
窃盗图脱刃伤事主及追逐自行跌毙 68 卷二十 窃盗图脱,刃伤事主 67 -1/道光二十二年141
窃盗拒伤事主成废 8 卷二十 窃盗拒伤事主成废 8 0/道光二十一年至道光二十九年8起全同
两贼同时拒一事主 1 卷二十 两贼同时拒一事主 2 1/咸丰七年
犯罪拒伤差役成废 6 卷二十 犯罪拒伤差役成废 6 0/道光二十年至道光二十九年6起全同
抢窃杀人为从 4 卷二十 抢窃杀人为从 4 0/道光六年至道光二十九年4起全同
开棺见尸 5 卷二十 开棺见尸未见尸 34 29/咸丰七年至同治九年42
贪图吉壤 1 卷二十 贪图吉壤 1 0/道光二十五年1起全同
指称旱魃 1 卷二十 指称旱魃,刨坟毁尸 1 0/道光二十年1起全同
 
  〔说明:该表备注中“比较”所得数字结果乃以《秋审成案》为参照系,即以该书每类所载成案数减去《律例稿本》对应类别、内容相同的成案数。如所得结果为正值,表示前者比后者多记载的成案数,而后者所记载成案均为前者包括。如为负值,表示前者比后者少记载成案数,如《律例稿本》“窃盗图脱刃伤事主及追逐自行跌毙”类,此类情况很少。如为0,则表示两者记载成案内容完全相同。对于记录顺序偶有之前后差异,皆以记载内容相同为定。而其中不免有些个别情况,如《律例稿本》卷三收录“乳母闷死幼孩”类成案一起为《秋审成案》所无,又如《律例稿本》卷六收录“窃盗图脱刃伤事主及追逐自行跌毙”类成案68起,比《秋审成案》反多1起,比较罕见,请见笔者在该表相应之处所作页下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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