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巩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又名瞿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巩义市焱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上诉人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第三人巩义市焱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鑫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姚元高、曹某某,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焱鑫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某军
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