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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巩义市焱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巩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又名瞿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巩义市焱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上诉人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第三人巩义市焱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鑫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姚元高、曹某某,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焱鑫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某军

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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