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该校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予龙,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某甲、张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云霞